一起學憲法(四)

一起学宪法(四)

【憲法條文規定】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35條解讀】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又稱為表現的自由。對於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954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1975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1978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本條規定與前幾部憲法的規定相比有幾個變化:一是刪去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有關“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規定,因為受極“左”思想的影響,所謂“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十年動亂的產物,極大地破壞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破壞了國家安定團結的局面,已經完全不適應新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二是刪去了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有關罷工自由的規定。主要的考慮是,罷工是舊社會工人用來對付資本家,反抗壓迫、反抗剝削的手段。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工人是國家的主人,工人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罷工,只會使國家和工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而且罷工經常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罷工的主要目的是對付官僚主義,但憲法已經規定,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用這些權利就可以對付官僚主義,因此,沒有必要規定罷工的手段。當然,憲法不規定罷工自由,只表明罷工不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並不表明罷工就是犯罪,對於罷工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三是本條內容主要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但同時,對1954年憲法中有關“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的內容,又沒有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國家的社會經濟條件還很有限,要求國家對公民行使本條規定的每一項權利都提供物質方面的保障,實踐中做不到,對於做不到的事憲法可以先不作出規定。但憲法不規定國家提供物質保障,不是說國家就不給予保障,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應當逐步對公民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提供物質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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