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憲法(六)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民享有科學文化活動自由權利的規定。

對於公民的科學文化活動自由權利問題,1954年憲法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科學、教育、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1975年憲法則取消了有關公民科學文化活動自由權利的規定。1978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科學、教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衛生、體育等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本條規定基本恢復了1954年憲法和1975年憲法的有關內容,同時也作出了一些修改:一是將1954年憲法中國家保障公民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改為公民有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因為直接規定公民具有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就必須受到國家的保障;二是在國家給以鼓勵和幫助的科學文化活動中,增加規定了技術活動,因為技術活動的創造性勞動與科學活動不可分割;三是將新聞、出版、衛生和體育等事業刪去了,因為這些事業的創造性勞動和科學文化活動還存在不少區別。

科學文化活動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動力。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科學文化活動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的強大動力。為促進科學文化的繁榮和發展,廣大公民應當享有廣泛的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國家對公民的科學文化活動自由也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有以下方面:(1)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這裡的科學研究包括自然科學,也包括社會科學。公民享有科學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研工作,並可以在科學研究中自由地探討問題,發表意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各種學派可以持有不同的見解。(2)公民有從事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文學包括小說、詩歌、散文、戲劇等。藝術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攝影、書法、雕刻、電影、電視等。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的興趣和意願從事上述各項文化藝術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特點形成和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3)公民有權從事其他文化活動包括教育和各種體育活動、健康的娛樂活動等。

國家通過各種方式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國家通過制定政策和法律,鼓勵和幫助公民科學文化活動。目前,我國已確立了科教興國的政策,在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和保護科學文化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解析】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代表中,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佔多數,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民族佔少數(有名額限制)。

例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以朝鮮族代表佔多數,其他民族代表佔少數。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必須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擔任,副主任多數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擔任、少數由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民族擔任。

例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由維吾爾族擔任,7位副主任中維吾爾族4人、回族1人、漢族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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