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憲法(三)

【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憲法第3條分析】

(1)該條確認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國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和活動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3)民主集中制原則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2)該項原則包括下列內容:第一,各級人大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二,在各級人大內部,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在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它們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運用。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邦,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憲法第27條分析】

(1)該條規定表明,我國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為人民服務原則。

(2)為人民服務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樹立群眾觀點,堅持為群眾路線,做好人民的公僕,努力為人民服務。

(3)該項原則具體體現為:第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和決策活動都要從最大多數人的最高利益出發,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第二,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貫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聯繫群眾,傾聽群眾意見和要求,尊重人民的國家主人的地位。第三,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吸引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第四,傾聽群眾批評和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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