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平安春運大曝光(七):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三秦平安春運大曝光(七):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2018年11月30日22時00分呂某某駕駛陝A3DH**號小型轎車沿川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王益區川口路飛龍小區門前時遇到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民警檢查,檢查中發現呂某某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檢測結果61mg/100ml,後經進一步調查,呂某某確係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呂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罰款。……”之規定,對呂某某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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