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王女士近年來與丈夫侯先生出現了情感危機,但考慮到兒子正在讀高中,為了不影響兒子高考,雙方決定暫時不離婚,只是開始分居生活。

王女士與侯先生婚後設立了一家咖啡館,由侯先生註冊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並實際負責咖啡館的經營管理。

兩人分居以後,王女士多次向侯先生了解咖啡館的經營及財務情況,侯先生只簡單答覆經營效益不好,沒賺錢,實際上也沒有向王女士分享咖啡館的經營收益。王女士通過開飯館會計私下了解到,侯先生基本上每個月都會將咖啡館的盈利轉到自己的銀行卡上。

為此,王女士詢問,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能否對該咖啡館的產權進行分割,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是,如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情形,或者存在夫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如父母等)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遭遇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侯先生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符合法律關於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為此,王女士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請求對咖啡館的產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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