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資找誰要?-1月22日律師說法

我们的工资找谁要?-1月22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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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城市的發展離不開數以萬計的農民工,每一座高樓大廈的建立都包含了農民工的汗水。儘管多年來政府為了農民工能在提供勞動報酬後順利拿到應得的工資,出臺了各種政策和文件,為農民工維權提供各種便利與支持,但是,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常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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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諮詢

諮詢人是在臨泉縣xxx小區工程幹活的水電工人,包工頭吳xx找他們去幹活的,他們把自己乾的工時和吳xx核對後,由吳xx上報給用工單位,然後用工單位給他們發工錢。後來用工單位不讓吳xx幹了,拖欠他們的工錢也沒有給,吳xx與他們核對好欠他們的工錢後給他們出具了欠條,讓他們找用工單位要,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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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拖欠工程款糾紛主要是發包方或者包工頭無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工錢,作為實際的施工工人,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幹了多少個工時,應得多少勞動報酬。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方存在違法發包、分包、非法轉包或者掛靠等情形,相關責任主體應互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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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泉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 孫登峰

律師釋法

根據你們的表述,用工單位不讓包工頭吳xx幹後,也不想再支付拖欠你們的工錢,當然也不排除包工頭已把你們的工錢從用工單位那結清,但是卻沒有發給你們。你們可以拿著包工頭給你們出具的欠條和其他證據把包工頭吳xx和用工單位起訴到法院。

你們一起幹活的有七八個人,你們之間可以相互證明你們在工地幹活的事實,用工單位每月給你們發工資的銀行明細可以證明用工單位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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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農民工在提供勞務時,應注重收集提供勞動的工時以及應得勞動報酬數額相關的證據,另外要明確用工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以防用工單位拖欠工資時找不到責任主體,舉證不出拖欠的勞動報酬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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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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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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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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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臨泉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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