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警示信託“引流”存詐騙風險

自監管對信託公司通過第三方互聯網機構違規引流至資金信託產品進行風險提示後,3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仍有部分平臺在為信託產品引流。一家信託公司經理向記者表示,因為最近出現詐騙的事情較多,監管發函也是為了防止風險再次發生。在業內人士看來,“引流”雖然對信託產品起到了促進銷售的作用,但一旦項目出現風險,無論是推薦還是代銷機構,均不會承擔相關責任。

亂象屢禁不止

在信託業務逐漸火爆的背景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始為信託公司提供引流、營銷宣傳。不過這些引流機構已經引起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近期,銀保監會信託部向各銀保監局發佈風險提示函,對信託公司通過第三方互聯網機構違規引流至資金信託產品,進行了風險提示。函件內容指出,經排查發現,部分信託公司仍然違反《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關於不法分子冒用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線上詐騙風險提示的函》要求,違規通過第三方互聯網機構將客戶直接引流至資金信託產品。

多家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確認已收到函件內容,目前已經開啟了自查、自檢工作。一家信託公司經理向記者表示,因為最近出現詐騙的事情較多,監管發函也是為了防止風險再次發生。

在函件中,監管部門列舉了部分為信託公司提供引流服務的第三方互聯網機構名單,其中包括淘金山、理財通、九九財富網、大金所、信德金服、紅果樹財富、有利聯盟、雲端眾聯等互聯網機構。北京商報記者3月7日排查這些互聯網機構發現,還有部分平臺在為信託產品引流,以信德金服平臺為例,該平臺信託經理向記者介紹,目前仍有很多信託產品在售,而且大多數都是典型的政府類項目,安全有保障,預期稅後年化收益率在9.2%左右。

變相引流代銷

互聯網“嫁接”資管,雖然從技術層面極大地縮短了金融產品供求之間的時間成本,但絲毫沒有降低可能存在的風險。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付影認為,“引流”實際上是依靠互聯網作為一種宣傳的工具,對信託產品起到了促進銷售的作用。一旦項目出現風險,也是信託公司自己去解決,而無論是推薦還是代銷機構,均不會承擔相關責任。

事實上,2018年4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8]29號文)(以下簡稱“29號文”)就要求,依託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未經許可,互聯網資管模式需要立即停止。

付影進一步指出,過去監管並未明確該種做法是否屬於代銷或推介,而“29號文”將“引流”界定為變相提供代銷服務,尤其衝擊大型互聯網平臺以流量助銷量的做法。雖然“29號文”通知僅點名了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以“引流”方式代銷,但可見監管機構已將該種活動視為代銷,而此次監管部門對互聯網平臺機構為信託公司提供的引流,實際上是對“29號文”的重申。

應納入監管範圍

如何規範第三方互聯網機構推介信託產品?市場觀點認為,首先要將其納入監管範圍,因為第三方理財公司除了賣信託產品,還賣基金、保險、PE產品,可以預見其所耗用的時間長度。

除了創新銷售渠道“引流”外,金融詐騙的觸角早已伸向了信託行業,2018年12月,各地銀保監局籌備組就已向轄區內信託公司發佈《關於不法分子冒用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線上詐騙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近期有不法分子在微信群中發佈二維碼,誘使金融消費者在掃描後進入該平臺下載以假亂真的信託公司App,並以此詐騙投資者錢財。據瞭解,不法分子盜用信託公司或證券公司的官方App信息後,冒用其名稱、LOGO等製作虛假App,並將其發佈至某App託管服務分發平臺上(非官方應用商店)。隨後,不法分子在微信群中發佈二維碼,誘使金融消費者在掃描後進入該平臺下載以假亂真的信託公司App,並以此詐騙投資者錢財。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對此類新型金融詐騙,信託公司的自查整改工作一直在積極有序地推進當中,但因為目前沒有信託公司公佈自查情況,所以也處於“隔岸觀火”的狀態。

在新型金融詐騙屢禁不止的情況下,一攬子監管新政也即將下發。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近日公開透露,最近在研究、起草、完善《信託股權管理辦法》、《資金信託管理辦法》、《信託資本監管辦法》等比較重要的文件。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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