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的中心地段,有一處四層樓房,三四樓的業主明明花錢買下了房子,幾年來卻只能望房興嘆,因為上樓唯一的樓梯在別人家裡,能不能去自家的房子,全得看別人的臉色。這是怎麼回事呢?

安徽滁州: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天長西路的十字路口,有一棟四層的樓房,這棟樓守著路口可謂是黃金檔口,可是在這麼好的地段,樓上的商鋪卻看上去一副荒廢的樣子。跟著三樓的一位業主張女士,記者穿過了一二樓的一個商鋪樓梯,來到了她家三樓的房子。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張印紅:這門都被堵上了,我得朝旁邊搬一點,不然的話很難進。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好不容易進了房門,記者看到裡面是破敗一片,顯然已經停業很久了。張女士說,這個房子是她家在2010年花費近百萬元購買的,剛買的時候,是由當時的開發商把這棟樓的一到四樓統一出租,所以出入自家的房子根本不是問題。可是到了2014年,房子不再由開發商統一出租,由各家自己招租,然而當一二樓的房主把房子出租出去之後,她突然發現自己買的房子進不去了。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張印紅:我們買的房子,你有房產證,我也有房產證。他說他家是合法的,我說你合法的房產證拿給我看看,他確實拿出了房產證的複印件給我們看。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看了對方的房產證,張女士大吃一驚。一二樓的通道和樓梯是通往三四層的必經之路,本該是公用部分,然而卻分別劃在了一兩層房產證示意圖範圍內,也就是說通道和樓梯成了一二樓房主的私人財產。就這樣,她的房子就懸在了樓上,成了地地道道的空中樓閣。每次要上到自己的房子,她都要懇求一樓的經營戶行個方便。

不僅每次去自己的房子需要和別人商量,請求別人放行,更讓張女士鬧心的是,當初買這個房子是要出租做商鋪或是辦公用房的,這麼一弄,這個房子根本沒人願意租了。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在這棟房子的三樓和四樓,像這樣的情況一共涉及到三戶,其中三樓的兩戶人家完全沒有回家的通道。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四樓運氣稍微好一點,因為這棟樓曾經開過餐館,消防部門要求經營戶在四樓臨時架設了一個消防通道,沒想到這個消防通道竟成了四樓回家的通道了。畢竟這個消防通道也只能臨時出入用,所以四樓想要出租對外經營使用也不行。

安徽滁州:兩年溝通無果 業主訴諸法律

自己買的房子卻沒有通道進門,發現問題後,幾位業主先與房子的開發商滁州亞龍置業公司進行了交涉。但當時亞龍置業公司已經註銷,開發商把通道和樓梯部分的一二樓賣給了別人,還辦了房產證。

如果房產證上的示意圖範圍不調整,就無法解決上樓難的問題。於是,三四樓的業主們就來到了房產證的登記單位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安徽滁州市居民張印紅:唯一通道憑什麼能辦到房產證裡面,這不是胡鬧嗎?我們多次找房產局,他們推三阻四,讓我們去找開發商討論。我說這與人家有什麼相干的,你不給辦證,人家開發商賣不掉。

經過了兩年多的溝通,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不得已他們只好寄希望於法律訴訟。2017年8月,兩戶業主把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師 吳德斌:規劃設計的時候是一個整體,整體使用是不可分拆的。開發商在賣的時候,把它分拆了進行出讓。後來土地部門在辦證的時候,他們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

2017年12月,琅琊區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判決,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應依據相關事實材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房地產登記的職責。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應當實地查看。

業主買了房 卻只能望房興嘆

本案中,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沒有認真進行審查,沒有向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和實地現場勘察,未認真審核涉案房屋規劃設計並經規劃許可的公共樓梯通道部分,從而向李某某頒發了房地產權證,將公共樓梯通道登記在李某某名下,造成其他業主名下的辦公用房無法通行使用。故滁州市國土房產局在進行房屋登記管理中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被告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為第三人李某某頒發的房地產權證。

一審法院判決之後,作為案件第三人的一二樓房主李某某不服,將案件上訴到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讓苦等了幾年的幾位業主看到了希望。

安徽滁州市居民董麗:一審勝訴,二審也勝訴了,現在勝訴以後,一樓二樓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他的房產證已經是不合法的了。

安徽滁州:國土房產局不執行判決

官司打贏了,但是業主們的高興沒有持續多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法庭判決之日就已經生效。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應該在判決後一個月內撤銷李某某的房產證。可是幾位業主等了兩個月還沒有動靜。

於是幾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書,隨後,琅琊區法院依法向滁州市國土房產局下達了執行通知書。 今年7月,也就是法院判決生效的三個月後,滁州市國土房產局終於有了動作,可是讓幾位房主苦苦等來的並不是執行判決,而是一份給法院的告知函。內容是告知法院需要撤銷的兩本房產證目前處於銀行抵押狀態,債務履行期限是2020年7月13日。除了這份告知函,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既不執行,也沒有拿出清理通道的臨時解決方案。

為了解決問題,幾天前,原告業主又一次來到滁州市國土房產局瞭解情況。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我們立即準備執行,結果一查發現它有抵押,有抵押暫時也不好撤。

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提供了這個告知函,就不再執行判決。那麼針對這份告知函,琅琊區法院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安徽滁州市琅琊區法院執行庭法官 王志宇:它那個函效力大,還是法院的判決效力大?這種說法是站不住的,是推諉。

安徽滁州:百般推脫 “花式”拒絕採訪

法院是判了,但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拒不執行,記者又去房產局採訪,沒想到房產局的門也不好進。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分管局長今天到滁州市政府去了,四點半,政府有一個督查要彙報,專題彙報。所以麻煩你們明天早上再來。

第二天早上按照約定的時間,記者再次來到滁州市國土房產局。

記者:沈局長我們想問一下這個案件,當事人說還沒有執行,是為什麼呢,因為7月份就已經發了執行書。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我跟你們講過,到那兒去辦手續,我們會接待你的,如果你不辦手續,我們無權接待。

按照沈局長的要求,記者辦理了他們認可的相關手續,現在他們能否接受採訪了呢?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有些什麼情況,你們需要了解什麼,我們跟你瞭解清楚。

記者:那誰接受採訪?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採訪沒講,領導沒有講採訪的事情,我們沒有接到接受採訪的通知。

圖片

幾經周折,滁州市國土房產局就是不接受採訪,只能介紹一下情況。那麼,他們用房產證抵押貸款的理由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到底是什麼?滁州市國土房產局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員拿出了一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部委發佈的一個通知,這當中提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可是後面還有一句話明確寫著,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實際上,這份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部委出臺的相關規定,只是國土房產部門作為第三方協助執行時的相關規範,這和作為被告執行判決並不是一回事。法院的生效判決必須無條件執行。在《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至於房產證撤銷之後,因為房產抵押帶來的是其他法律糾紛,是另外一個問題,和執行判決並不衝突。隨後,他們又提出一個新的理由。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執行通知書我們還沒有收到。

沒收到執行通知書的這個理由就更站不住腳了。實際上在今年7月他們自己給法院的告知函中,明確寫著根據貴院的行政判決書和執1196號執行通知書等內容,表明他們早已經收到了執行通知書。

實際上,種種託詞之下,就是不願意執行法院判決,承認並糾正自己的錯誤。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最好讓法院來強制執行,並拿社會上的老賴打起了比方。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比如我們到法院起訴了,判給他錢了,他來要,我不給他,他怎麼辦。 記者:你為什麼不給他?

安徽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員:我不給他,我沒有錢或者就是不想給他,他不是還要到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嗎?

記者:但你們是政府機關。

四年多來,這幾位業主揹負著貸款,房子不僅完全無法利用,甚至很難進入,這讓他們承受了巨大的壓力。

安徽滁州市居民 張印紅:我們找他的時候他不解決,讓我們去走法律途徑,走了法律途徑,他還不去解決。他們就是這樣為百姓做事的嗎?作為職能部門、監督部門,就是這樣忽悠百姓的嗎?

群眾上不去樓,是因為相關負責人不願意“走下來”。群眾利益無小事,要有一顆有錯就改、為民排憂解難的初心,還有一份尊重法律、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及時糾錯,就該嚴肅究責,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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