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庭審筆錄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原告吳某某的委託代理人金某在籤閱庭審筆錄時,不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公然撕毀已經載有原被告雙方簽字的庭審筆錄,擾亂了人民法院的審判秩序,妨礙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金某拘留十日。拘留期間,該院審判人員對被拘留人金某進行了批評教育,金某本人也書寫了《悔過書》,明確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司法審判秩序,保證今後將會剋制自己的情緒,認真學習法律,尊重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

典型意義

安全的法庭環境和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的基本保障,不論是訴訟參加人員還是庭審旁聽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庭規則,自覺維護庭審秩序。訴訟材料系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案件事實以及審理程序的重要物質載體。撕毀庭審筆錄不僅侵害了各方當事人權利,更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性質惡劣。本案中,針對金某撕毀庭審筆錄的行為,人民法院及時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的規定對金某進行司法懲戒,有效維護了法庭秩序,彰顯了司法權威。同時,法院審判人員從法理和情理層面出發對被拘留人員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深刻反省了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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