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謊報案情絕非兒戲,冀州公安行政處罰一名謊報案情違法行為人

冀州公安行政處罰一名謊報案情違法行為人


近日,冀州區公安局刑偵三中隊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件過程中,發現報警人劉某(男,47歲,冀州區官道李鎮)存在故意誇大事實、謊報案情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冀州公安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劉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警示」謊報案情絕非兒戲,冀州公安行政處罰一名謊報案情違法行為人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23日,劉某報警稱自己家中狗被盜,且放在北屋臥室衣櫃內的1萬元現金被盜。接警後,刑偵三中隊與技術中隊民警迅速趕赴現場,經現場勘查,民警發現劉某家門鎖被撬,但北屋衣櫃內物品未見翻動跡象,現場多處細節與劉某所述不符。根據以上情況,民警判斷報案人劉某謊報案情的可能性極大。調整思路後,民警又再一次詢問了劉某,走訪了周邊群眾。發現劉某陳述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且劉某平日懶惰,無正當職業、無固定經濟來源,家境一般,家中存放大量現金的可能性不大。民警在掌握證據前提下,對劉某擺事實、講證據,最終劉某供認了自己虛構被盜1萬元現金的事實。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微提示:請正確使用110!

哪些事項可以撥打110報警或求助?

根據公安部制定印發的《110接處警工作規則》,以下事項可以撥打110報警或求助。

一、報警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二、求助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警方提醒:向公安機關報案要如實陳述案情,誇大事實、謊報案情不但不利於民警調查取證,而且嚴重干擾了公安機關正常偵辦案件秩序,浪費了警力等公共資源,且還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對謊報案情的當事人追究相應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