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崩!台湾名嘴安乐死画面曝光:喝完药倒在儿子怀里…… 国内未立法,律师这样说

还记得大约在两年前,彼时79岁的著名作家琼瑶突然公开一封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信,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


泪崩!台湾名嘴安乐死画面曝光:喝完药倒在儿子怀里…… 国内未立法,律师这样说


琼瑶在信中特别发出5点声明,叮咛儿子,无论她将来生什么重病,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绝不能插鼻胃管,各种急救措施也不需要,只要让她“没痛苦地死去”就好。琼瑶还叮嘱,她的身后事无须用任何方式悼念,一切事项从简。

此信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引起了全网大讨论

当病人长期遭受病痛折磨的时候

坚守亦或是放弃

怎么样处理才是最优解?

几天前,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傅达仁的家人公开了他去年6月份在瑞士执行“安乐死”的最后服药画面,令人心碎。与此同时,视频迅速登上热搜,引起了网友们对于“安乐死”的热议。

著名主持人安乐死全过程曝光

喝药后“睡”在儿子怀里

对于即将来临的死亡,傅达仁显得非常平静,跟家人开心道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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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台媒报道称家人痛哭失声,不过画面倒是显示妻子非常冷静,不停抚摸他的背部,另外一位女士还在用手机录像,仿佛是在看着别人的悲喜。倒是他的儿子看起来眼睛红红,难舍难离。

医生嘱咐傅达仁,服下去之后,要大口吐气。傅达仁认真听完后,还做了一次模拟练习。

傅达仁说了一大段告别语,最后一句话便是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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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后喝了四口,最后一口一饮而尽。他的儿子泣不成声,连着对爸爸说:爸爸我们爱你,好,不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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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医生又递给傅达仁一杯清水,他也痛快喝了进去。看到傅达仁喝完最后一口,家人都感觉释然,爱人为他鼓掌,大赞他好棒。

整个过程共计2小时13分钟,傅达仁于18点58分正式结束了生命,享年85岁。最后倒在儿子怀中慢慢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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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仁生前一直推动安乐死理念,在24日的安乐善终促进成立大会上,遗孀郑贻谈起丈夫时表情平静。她说:我们家属很放心的是他走得平安,很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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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仁的儿子回忆起爸爸则一度泪流满面。他表示,自从爸爸走后,一共看过两次这个视频。这段视频就保存在手机里,有时候不小心翻到,内心就会很难过。实在是不敢看,看一次心就会揪一次。可是爸爸也给了他很大的勇气。

网友泪崩

有尊严地死去,何尝不是种解脱

Fuuucking_Young:有尊严地死去,快乐的死去,何尝不是一种解脱

你脚下穿的我都有:有时候觉得安乐死合法化也有好处 可是就怕出现老年人被安乐死

赵老宽呀:有的疼痛真的是生不如死 安乐死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太喜欢邓伦了怎么办:看得出来儿子真的很不舍 一直想在最后时刻把自己的爱都告诉父亲!泪崩

世界上唯一的门阿门

:想起了倚天屠龙记里面的那一句: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重归黑暗的沉思:我还是支持安乐死的。在生与死之间,人应该有自主选择权。重在立法、规范。

Se7en_猫七:姥姥当年也胰腺癌,真的知道病痛折磨亲人那种感觉。有时候看着亲人痛到失去理智,最后靠吊水维持生命到老去,我其实不懂这是不是爱。但我是超怕痛的,希望多年后安乐死合法化规范化,每个人应该有选择的权利。

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从法律角度出发 也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探究

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是怎样的?

其中又有哪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分析:

泪崩!台湾名嘴安乐死画面曝光:喝完药倒在儿子怀里…… 国内未立法,律师这样说

赵丽华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副主任、杭州市律协侵权委副主任。从事医疗卫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系省内最早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法律服务的有临床医学背景的资深律师之一。

一、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

2001年,荷兰通过《安乐死与协助下的自杀法》,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此后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的法院判例,但在立法层面上,全世界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在实施“安乐死”合法化。

二、实施安乐死的现实条件

“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申请安乐死,申请安乐死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的情况上看,一般而言,实施“安乐死”有以下几个条件:病人患有确定的绝症;病人所承受的痛苦“无法忍受”;经过必要的程序,审查同意;需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慎重考虑;方法必须人道等。

三、我国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组时常收到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建议,但截至目前,官方文件中除了司法部公证司于1986年作出的《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之外,我国尚未针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在实践中如果实施帮助他人进行“安乐死”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

四、“安乐死”的立法困境与思考

在法律实践当中,一旦允许了这种“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就容易产生漏洞。这方面的争议有许多种:比如“生命权的归属”问题,“安乐死”和借“安乐死”实施谋杀的界定问题,无意识状态下如何判断“安乐死”为个人意愿,“安乐死”过程的技术操作如何才算科学,并且在医学伦理上,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虽然是应病人的要求,但与其“救死扶伤”的天职也是相冲突的等等。

因此,如果在各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立法,不仅会影响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安定。

对于患了绝症无法救治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可以减轻其后期倍受折磨的身心痛苦,这种情形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实践,并不允许为病人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其生命。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如果有了充足的医疗保障,没有了治疗压力和照料负担,到时再加上制度的保证,人们可能会更希望自己去选择是否接受“安乐死”的方式,“安乐死”应该会被社会所接受,也会上升为法律意志,但这仍然是一个长期而慎重的过程。

目前的现实中,我们能做的,只是愿生者得到更好的照料和关心,愿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最终实现民众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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