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的審核與退市,上交所研究報告透露出八大信息……

2月28日,上交所發佈了兩份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撰寫的報告,分別是《全球主要資本市場IPO新股發行上市審核研究及對科創板的啟示》(

下稱《上市審核研究報告》)和《全球主要資本市場退市情況研究及對科創板的啟示》(下稱《退市研究報告》)。

科创板的审核与退市,上交所研究报告透露出八大信息……

這兩份研究報告透露了什麼?

重量化,重效率

《上市審核研究報告》開頭便點明,在美國及中國香港地區等資本市場,IPO 新股的發行上市實行“註冊制”。然而,其發行上市審核並非簡單的“登記生效制”或“備案制”,也要經歷監管機構及交易所的嚴格審核。

關於“註冊制”,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2月27日表示,“大家前期比較擔心的是科創板既然實施了註冊制,是不是意味著大量企業可以比較寬鬆地上市。我這裡要說明的是科創板還是有嚴格的相應標準和相應程序,不是說隨便誰想上市就可以上市的。”

對於科創板的審核,上市審核研究報告提出了五點建議。

第一點建議為重視會計與法律問題。財務報表是判斷髮行人過去經營狀況的重要信息,也是預測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基礎信息。隨著未來科創板IPO標準對盈利的放鬆,在未來的審核中,一是要嚴格審核營業收入的確認標準及方法;二是重視長短期投資、營業成本、股本等財務信息;三是要重視潛在的法律訴訟等風險。

第二點建議為重視量化指標,杜絕誇張性文字描述。在未來的審核中,要儘可能使用量化指標代替定性指標的描述,並要求引用可靠獨立第三方機構的數據,還要求發行人全面分析這些量化指標的變化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關於誇張性文字描述,連不少上市公司也會犯。例如,西儀股份2月20日發佈公告稱,因在網站的介紹上為了突出經營規模和技術優勢,使用“最大”、“最先進”、“最高”、“最完整”等絕對化用語進行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同類經營者,同時也誤導消費者做出客觀的判斷與選擇,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絕對化用語的禁止性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點建議為重視審核效率,給發行人以穩定預期。要根據科創企業的細分領域設置不同的行業審核小組,並設置第一輪審核反饋時間上限,還要加強審核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與審核技能的學習,不斷完善審核方法。

第四點建議為重視公開透明,保持與市場充分溝通。

可將審核意見、發行人答覆及時在網站公開,保證審核過程的公開性;成立聽證委員會,發行人可就不認可的審核意見或者結果向聽證委員會進行申訴,保證審核結果的公平公正;還要成立行業專家委員會,參考行業專家對科創企業主營業務的評價,提高審核的專業化水平。

以港交所為例,上市科如拒絕企業的上市申請,企業有權將該項裁決提交上市委員會複核。另外,如上市委員會拒絕企業的上市申請,或贊同、修正或更改上市科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企業亦有權將該項決定提交上市(複核)委員會作複核。

上市(複核)委員會在複核時所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裁決,對企業具有約束力。

第五點建議為改革定價配售制度,提高市場化程度。要逐漸放開定價限制,把定價權交給發行人與投資者;同時,要實行自主配售,提高 IPO 新股定價效率,還要對配售對象範圍做出嚴格規定,嚴禁利益輸送,加大對自主配售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關於科創板的發行定價,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2月27日表示,

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和發行節奏要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新股發行定價中要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能力,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詢價機制

多維度、多元化退市標準

與此同時,《上市審核研究報告》開頭便點明,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在成熟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種常態現象。報告顯示,紐交所、納斯達克、倫交所等交易所的年均退市公司數量在兩百家左右。“有進有退”的機制保證了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在即將到來的科創板中,科技型創新創業企業是上市主體,這些公司的發展模式、會計盈利以及上市標準等方面與傳統企業大不相同,亟需健全完善與之匹配的退市機制,以保證科創板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保障投資者權益。

另外,1月30日上交所公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顯示,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對於企業至關重要的退市制度,退市研究報告提出了三點建議。

第一點建議為設立多維度的強制退市標準,完善持續性經營指標,設立與多元化 IPO 上市標準匹配的量化指標,此外,還應豐富流動性與經營合規性方面的退市標準。

目前,徵求意見稿顯示的退市類型有四種,分別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範類強制退市。

第二點建議為設立嚴格的退市程序,設置退市委員會決策機制,對上市公司行為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地位、是否應當對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審議,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明確相關審議決定,如審議期限、做出退市決定等環節的期限。

此外,要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主要是即將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請聽證、書面陳述和申辯、要求複核等權利,維護其正當的程序保障權利,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以及明確退市過程中的重要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等。

第三點建議為加強科創板公司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保護力度。一是要設置周密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構建體系化的中小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與賠償基金,當出現退市事件時,在保障範圍內給予其投資者一定的補償,以減少投資者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二是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如果投資者對已有措施仍不滿意,也可尋求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 鄒煦晨

排版 潘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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