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爐!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和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出炉!2018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和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定評會現場

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1月10日揭曉。“最高檢深化內設機構改革,設立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機制開展工作”等入選十大檢察新聞。“最高檢成立專門辦案組對張文中案同步審查監督,張文中被改判無罪”等入選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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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是:

①最高檢深化內設機構改革,設立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機制開展工作;

②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檢察公益訴訟辦案實現全覆蓋;

③檢察機關堅決擁護全力支持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四級檢察院44151名檢察干警全部按時完成轉隸;

④“十二字”總要求開啟檢察新徵程,新時代新理念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⑤檢察機關慶祝恢復重建40週年,檢察人振奮精神再出發;

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歷經近40年修改,明確檢察機關八項職權;

⑦嚴懲黑惡勢力犯罪與“破網打傘”同步發力,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階段性成果;

⑧最高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民事檢察工作,首次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

⑨最高檢發出首份檢察建議推動校園安全建設,檢察建議剛性作用日益顯現;

⑩實行“捕訴一體”,檢察機關積極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提高辦案質效。

2018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是:

①最高檢成立專門辦案組對張文中案同步審查監督,張文中被改判無罪;

②檢察機關提起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被告曾雲被判處公開賠禮道歉;

③江蘇檢察機關介入崑山“8·27”案件,支持公安機關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④最高檢就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會議發表意見;

⑤最高檢監督一起32年前“詐騙案”,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再審改判無罪;

⑥安徽檢察機關加強長江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對跨省非法傾倒固廢物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⑦廣東檢察機關抗訴一起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鍾遠東由無罪改判死緩;

⑧浙江檢察機關全面細緻核實證據,依法從快起訴“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

⑨適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浙江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一起監獄民警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犯罪案件;

⑩河南檢察機關堅持抗訴,服刑近十年的申訴人終獲無罪判決。

整個評選活動分為初評、複評和定評三個環節。初評環節,從一年來主流媒體公開發表的與檢察機關、檢察工作有關的新聞中,分別篩選出30條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初選條目。複評環節,2019年1月上旬,在正義網和檢察日報“兩微一端”開設專題進行網絡和移動端投票。同時,邀請最高檢首屆特約監督員、省級法律期刊負責人參與投票。綜合各方面投票情況,組委會確定十大檢察新聞、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備選條目各15條進入定評環節。在1月10日召開的定評會上,評委們通過無記名投票最終評選出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來自中央政法委宣傳教育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新聞局,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紀檢監察報、工人日報、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人民公安報,人民網、新華網、新浪網等相關單位和媒體的負責人擔任定評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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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十大檢察新聞

1.最高檢深化內設機構改革,設立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機制開展工作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檢察改革的工作意見》。新一屆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謀劃推進新形勢下檢察改革工作,在2018年7月舉行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對檢察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解決檢察工作存在的“三個不平衡”問題,最高檢黨組提出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點、突破口,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即突出專業化建設,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在刑事檢察方面,按照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監督等職能。適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設立專門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

一年來,檢察機關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積極穩妥推進各項改革,探索捕訴一體改革,開展對監獄巡迴檢察試點,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平衡、充分、全面發展的要求推進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推動檢察權運行機制發生深刻變革,檢察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對改革中已經取得較好效果、形成共識的成果,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形式予以確認。

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後,最高檢黨組立即著手改革實施工作。12月24日,原業務部門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全部重新調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的檢察權運行和檢察職能行使機制開展工作。

2.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檢察公益訴訟辦案實現全覆蓋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要以強化法律監督、提高辦案效果、推進專業化建設為導向,構建配置科學、運行高效的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為更好履行檢察公益訴訟職責提供組織保障。此後,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相繼建立公益訴訟內設機構,公益訴訟工作駛入快車道。

此前的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並細化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具體程序,為地方法院、檢察院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統一的規範依據。同時,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提出的“雙贏多贏共贏”監督理念逐漸在全體檢察人員中根植於心,極大推進了公益訴訟的開展。

截至2018年11月,全國基層檢察院全部消滅立案空白和訴前程序辦案空白,實現了公益訴訟辦案“全覆蓋”。2018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公益訴訟案件89523件,提出檢察建議和發佈公告78448件、提起訴訟2560件。

3.檢察機關堅決擁護全力支持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四級檢察院44151名檢察干警全部按時完成轉隸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汙賄賂總局轉隸同志。這標誌著檢察機關反貪等職能、機構和人員順利完成轉隸。

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刻領會改革的重大意義,堅決擁護、全力支持配合改革。北京、山西、浙江檢察機關先行試點,取得重要經驗。全面推開試點後,檢察機關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服從大局,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促進合編合心合力。在2018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透露,四級檢察院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機構及44151名檢察干警已全部按時完成轉隸。

4.“十二字”總要求開啟檢察新徵程,新時代新理念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2018年3月1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張軍當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3月27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張軍代表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提出了“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新時代檢察工作“十二字”總要求,開啟了檢察工作新徵程。

2018年7月25日至26日,大檢察官研討班在廣東深圳舉行。這次研討班明確了檢察工作新的時代座標,強調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必須服從服務順應大局,提出轉隸就是轉機,要解決檢察工作“三個不平衡”問題,努力實現檢察工作平衡、充分、全面發展,深刻闡述了事關檢察工作長遠發展的五大檢察工作新理念,即“正確認識監督與辦案的辯證統一關係”“與其他執法司法部門形成良性、互動、積極的工作關係”“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堅持以上率下、以上促下,領導幹部帶頭辦案”,為在新起點上推進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凝聚了共識、指明瞭方向、提振了士氣。

5.檢察機關慶祝恢復重建40週年,檢察人振奮精神再出發

2018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也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週年。檢察機關以多種形式慶祝恢復重建40週年,全體檢察人振奮精神再出發。

2018年11月27日,慶祝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週年暨全國檢察機關第九次“雙先”表彰大會在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出席並作重要講話。郭聲琨強調,40年來,中華大地發生了感天動地的偉大變革,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黨和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取得了歷史性成就、實現了歷史性跨越。人民檢察事業始終與改革開放同向同步,取得了不平凡的成就,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強大生命力和明顯優越性。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奮力譜寫新時代檢察事業發展新篇章。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郭聲琨書記的重要講話要求,秉持和發揚40年來的寶貴經驗,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努力把人民檢察制度堅持好、完善好、發展好,在新時代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新局面,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新貢獻。

會議表彰了全國檢察機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為從事檢察工作滿30年的檢察人員代表頒發了檢察榮譽章和證書。

6.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歷經近40年修改,明確檢察機關八項職權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為檢察機關履職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在人民檢察史和中國司法發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7月5日頒佈、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修改先後被列入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於在一些問題上無法形成共識,因此未能完成修改。隨著司法改革的穩步推進,一些涉及檢察職權配置、增強法律監督措施的改革文件陸續出臺,一些爭議問題陸續得到了解決,修改時機逐漸成熟。2013年,該法的修改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一類立法項目。2017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18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53條,不僅條文數量增加了近一倍,體例、內容上也作了較大修改完善。

修改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配置,規定了法律監督職責權限、辦案組織設置及運行方式等,為檢察機關履職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7.嚴懲黑惡勢力犯罪與“破網打傘”同步發力,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階段性成果

2018年1月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注重把握黑惡勢力犯罪新動向、新趨勢,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危害政治安全、社會安全的黑惡勢力犯罪,堅決予以嚴懲;同時,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確保質量,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重大案件督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階段性成效。

2018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7000餘件57000餘人,提起公訴6300餘件32000餘人。同時,檢察機關把“破網打傘”作為專項鬥爭的主攻方向,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注意嚴審細查,完善深挖徹查機制。2018年前9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逮捕黑惡勢力“保護傘”200餘人,起訴黑惡勢力“保護傘”150餘人。專項鬥爭中,最高檢建立健全督辦指導機制,聯合公安部掛牌督辦24起重大涉黑案件。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親自擔任領導小組組長,親自部署推動,親自辦案督辦。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全國檢察機關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促座談會,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要求貫徹落實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會精神,進一步落實檢察責任,堅持問題導向,深化工作舉措,推動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

8.最高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民事檢察工作,首次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10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就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和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兩高”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在歷史上是首次。在三個多小時的時間裡,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共11人提出了詢問,相關部門15人次認真坦率回答了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副檢察長張雪樵回答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就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提出的詢問。在回答專題詢問後,張軍表示,這次專題詢問是一次政治考試、法律考試和檢察機關履職的現場考試。檢察機關將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要求,對標對錶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把民事檢察監督做得更實、更富有成效,努力提供更好、更優、更實在的民事檢察產品。

9.最高檢發出首份檢察建議推動校園安全建設,檢察建議剛性作用日益顯現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透露,最高檢針對這些典型案例,向教育部發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這是最高檢發出的首份檢察建議書,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重視。

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檢察建議後,各省級檢察院也將這份檢察建議書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同時報送了本省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多個檢察院很快收到了該省領導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門的落實反饋意見。

2018年,最高檢和張軍檢察長多次就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提出要求。在各級檢察機關的努力下,檢察建議的剛性作用日益顯現。

10.實行“捕訴一體”,檢察機關積極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提高辦案質效

2018年,“捕訴一體”在檢察改革中受到廣泛關注。

2018年7月19日至20日,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邀請8名法學專家到江蘇省無錫市和蘇州市檢察機關,就“捕訴一體”改革開展實地調研。8月22日至23日,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檢再次聯合邀請7名法學專家,前往吉林省檢察機關開展實地調研。在調研中,基層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顯示,將批捕部門與公訴部門合二為一,有利於偵查監督的全覆蓋,能夠切實提高工作質效。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指出,要以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通過重組辦案機構,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一體。

2018年,部分檢察機關已經逐漸將捕訴一體規範化制度化。實踐證明,捕訴一體整合刑事檢察權,減少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概率,有效提高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強化檢察機關審前主導和過濾作用,健全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2018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最高檢成立專門辦案組對張文中案同步審查監督,張文中被改判無罪

2018年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決定再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辦案組,依法對張文中案同步進行審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最高檢辦案組在認真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對張文中案提出檢察意見,與最高法共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再審中,最高檢指派4名檢察員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張文中再審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司法機關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國家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精神。最高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張文中案同步進行審查,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中央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重大決策的具體實踐。

2.檢察機關提起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被告曾雲被判處公開賠禮道歉

2018年6月12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提起的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在淮安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淮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劍斌、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唐昕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出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消防官兵代表、社區群眾代表及媒體記者共50餘人旁聽庭審。

2018年5月12日,消防戰士謝勇在淮安市某小區內執行救火任務時不幸犧牲,隨後被批准為烈士、追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員。5月14日,曾雲針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發表極端性、侮辱性言論,歪曲謝勇烈士英勇犧牲事實。該案發生在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淮安市檢察院迅速介入、依法履職,在取得烈士近親屬的信任和支持後,5月21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准,依法決定對曾雲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合議庭合議,淮安市中級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根據民法總則以及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判處曾雲於七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效撫慰了謝勇烈士親人、戰友情感,平復了公眾情緒,向全社會傳遞了尊敬英烈、崇尚英雄的強烈信號,對推動全社會形成捍衛英雄榮光的良好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案入選最高檢2018年12月25日發佈的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3.江蘇檢察機關介入崑山“8·27”案件,支持公安機關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檢察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崑山“8·27”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進行通報,支持公安機關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江蘇檢察機關對此案進行了以案釋法,回應社會關切,傳遞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強烈信號,使這一正當防衛典型案例成為人民群眾最好的法治教科書,成為全民的法治公開課。

2018年8月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的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當晚公安機關以“於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瞭本案的全部事實。9月1日,崑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於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崑山市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該案入選其中。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就正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向公眾進行了解讀。

4.最高檢就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會議發表意見

齊某是一所小學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齊某將班裡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單獨叫到學校無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或者強姦。他還在晚上熄燈後,以查寢為名,多次到女生集體宿舍猥褻女生。該案中,根據證據,能夠認定他多次強姦2名女生,猥褻7名女生,某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卻只合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於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6月11日,最高法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案,最高檢檢察長首次列席最高法審委會會議並發表意見,凸顯了檢察機關切實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提升嚴格公正司法水平、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收入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並予發佈,以強化對辦理此類案件的指導。

5.最高檢監督一起32年前“詐騙案”,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再審改判無罪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審耿萬喜詐騙案,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再審中,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肖亞軍、陳雪芬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建議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法院採納了最高檢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1986年10月,耿萬喜在經營橘子罐頭過程中因幾方經濟糾紛,被江蘇省濱海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耿萬喜不服,走上漫長申訴路。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對該案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之後,耿萬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12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關於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申訴一案的審查報告》和《徵求意見函》。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申訴人犯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原案存在錯誤可能。3月1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組成臨時辦案組赴江蘇省與主審法官和其他審判團隊成員進行交流座談,與申訴人耿萬喜見面,與出席江蘇省高級法院2016年再審本案法庭的江蘇省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進行溝通,閱卷並複印了全部卷宗。出庭前,檢察官認真準備出庭提綱,仔細斟酌,反覆修改。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所涉款項已於案發前返還,相關果品公司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6.安徽檢察機關加強長江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對跨省非法傾倒固廢物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就社會關注的“1·26”長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中李某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對該起汙染案中的12名被告人及9家源頭企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在安徽省檢察機關屬首次。2018年12月25日,該案入選全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李某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某環保服務公司,與黃某、張某等人共同實施工業汙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從江蘇、浙江等9家企業收集工業汙泥共計2500餘噸,黃某通過聯繫運輸船主高某、沈某、張某,先後兩次將汙泥運至安徽銅陵長江邊,吳某、林某、朱某、查某聯繫浮吊老闆潘某,將汙泥直接傾倒於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長江生態環境嚴重汙染。經鑑定,傾倒的汙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公私財產損失共計790餘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310餘萬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黃某、張某等人還涉嫌非法傾倒4410餘噸工業汙泥未遂。

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長江生態環境受汙染、破壞的證據。同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有力證實了涉案企業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2018年7月16日,鏡湖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頭企業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共同賠償因非法傾倒汙泥造成環境汙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環境損害修復、鑑定評估費用等各項賠償共計1302萬餘元。2018年10月15日,鏡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至1萬元不等。判處涉案9家源頭企業與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處置汙泥的數量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業賠償金1302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7.廣東檢察機關抗訴一起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鍾遠東由無罪改判死緩

2018年6月13日,由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致人死亡案,經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梅州市中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鍾遠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該案成為廣東首起一審判決無罪經抗訴改判死緩的案件。

該案發生在2013年10月21日。歸案後,鍾遠東在公安機關7次訊問中僅有1次作了有罪供述,但公安機關通過案發現場的物證與鍾遠東進行比對,確定其就是行兇者。經梅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被告人鍾遠東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梅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經審查後支持抗訴,併到案發地補充偵查,排除疑點,多種證據證實鍾遠東在案發時到過案發現場,並與作案工具有直接聯繫。檢察官認為,當言詞證據等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衝突時,應當以客觀性證據為準。檢察機關對鍾遠東有罪供述的真實性進行了審查。2016年1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鍾遠東故意傷害抗訴案,廣東省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出庭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鍾遠東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梅州市中級法院於2017年10月25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鍾遠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鍾遠東收到重審判決後提出上訴。2018年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鍾遠東上訴案。出庭檢察官表示,鍾遠東採用非常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弱勢的被害人,造成具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死亡,後果極其嚴重,犯罪後沒有認罪、悔罪情節,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內量刑,建議判處死刑。2018年6月13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8.浙江檢察機關全面細緻核實證據,依法從快起訴“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

2018年11月6日,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對“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被告人鍾元從快提起公訴。該案因為揭開網約車亂象備受關注。

2018年8月24日17時35分,浙江樂清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其女兒趙某於當日13時,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14時許,趙某向朋友發送“救命”訊息後失聯。接報後,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啟動重大案事件處置預案,全警種作戰,並在上級公安機關的全力支持下,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元。

案件發生後,溫州市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赴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樂清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出準確全面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規範取證、進一步加大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力度等建議。2018年8月27日,樂清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鍾元依法批准逮捕。10月26日,溫州市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後,立即組織精幹力量全面細緻核實證據,於11月6日對被告人鍾元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從快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鍾元因賭博在網絡借貸平臺欠下債務,預謀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伺機搶劫女乘客財物。8月23日,被告人鍾元第一次伺機搶劫女乘客未果。8月24日,被告人鍾元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通過持刀威脅、膠帶捆綁的方式,對被害人趙某實施了搶劫、強姦、殺人行為,致其死亡並拋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適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浙江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一起監獄民警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8年11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依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湖州監獄民警錢某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一案立案偵查。該案是2018年10月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浙江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據瞭解,這也是媒體公開報道的第一起檢察機關依據修改後刑訴法規定查辦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湖州市檢察院派駐湖州監獄檢察室在日常檢察中發現監獄民警錢某有毆打服刑人員的行為。經前期調查,並對相關證據予以收集固定後,該院以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對錢某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錢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多次以電警棍電擊以及手銬鎖拷、扇耳光等方式對多名服刑人員實施體罰虐待行為,造成了極壞影響。

10.河南檢察機關堅持抗訴,服刑近十年的申訴人終獲無罪判決

2018年8月,由河南省檢察機關持續抗訴的一起搶劫、盜竊案,經法院審理,申訴人、55歲的河南省鹿邑縣農民陳德起被宣告無罪。

2005年4月,陳德起、丁廣記因涉嫌一起挖洞入室搶劫案被抓。2006年5月30日,被告人陳德起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丁廣記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判決生效後,陳德起服刑九年零十個月,於2015年2月11日刑滿釋放;丁廣記服刑期間於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醫病亡。陳德起出獄後,一直申訴自己無罪。2016年7月,他向周口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周口市檢察院受理陳德起的申訴後,對案件進行了複查,認為該案言詞證據非常矛盾。於是,2017年5月2日,該院向周口市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周口市中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未提供新證據證明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對檢察建議不予採納。同年8月9日,周口市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根據新掌握的證據複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德起搶劫、盜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陳德起構成犯罪的證據僅有同案犯丁廣記的供述、被害人劉某等的陳述及同號犯人的證言等言詞證據,且供述、陳述本身前後矛盾,與證人證言在重大事實上也不能印證。另據2006年的判決書顯示,丁廣記所稱的同案犯朱某被“另案處理”。但檢察機關對此案進行復查時,發現朱某一直沒有歸案。周口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後,要求公安機關把朱某抓獲歸案。

2017年12月19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鹿邑縣法院2006年的判決,將此案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

在案件重審期間,2018年4月,正在山東打工的朱某被警方帶回。朱某到案後明確表示,自己沒有和陳德起、丁廣記一起作過案。同時,朱某還承認了自己曾經和他人一起入戶搶劫的事實。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陳德起參與了作案。

鹿邑縣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該案後認為,該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8年8月宣告陳德起、丁廣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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