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變遷:因勢而謀繼往開來的“全面重塑”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变迁:因势而谋继往开来的“全面重塑”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变迁:因势而谋继往开来的“全面重塑”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变迁:因势而谋继往开来的“全面重塑”

自恢復重建至今,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在全面依法治國曆史進程中,因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法律規定和檢察職能調整而不斷變遷,可謂是人民檢察事業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發展歷程的一個“縮影”。

因勢而謀:始終服務大局不動搖

40年來,檢察機關始終圍繞聚焦大局、服務大局、保障大局,以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找準工作切入點和著力點,努力做到因勢而謀、應勢而動、順勢而為,內設機構改革“紅利”不斷顯成效。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該法第20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刑事、法紀、監所、經濟等檢察廳,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立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根據該規定,恢復重建後的最高檢設刑事檢察廳、法紀檢察廳、監所檢察廳、經濟檢察廳、信訪廳。

改革開放後,社會生產力迅速提高,經濟領域走私販私、貪汙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也隨之不斷增多,少數地區較為猖獗。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後,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中央的指示和《決定》,把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作為一項重大任務,開始陸續設置經濟檢察機構,開展對貪汙賄賂以及偷稅抗稅、假冒商標等經濟犯罪的檢察工作。

1982年6月,按照精簡機構的要求,最高檢法紀檢察廳與經濟檢察廳合併,設立法紀經濟檢察廳。

“這一時期,檢察機關依法查辦了一大批貪汙賄賂、偷稅抗稅、假冒商標等經濟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在單行刑法中將貪汙賄賂犯罪規定為一類犯罪。最高檢根據中央關於反腐敗的精神,進一步調整了工作部署,把打擊貪汙賄賂犯罪列為工作重點,法紀經濟檢察廳重新分設為經濟檢察廳和法紀檢察廳。

1989年,最高檢將經濟檢察廳更名為貪汙賄賂檢察廳,並決定在廣東省試點,率先成立反貪汙賄賂局,此後各地相繼成立反貪汙賄賂局。

1995年,民盟中央委員黃景鈞、溫崇真、徐萌山、郭正誼等人在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成立反貪汙賄賂總局的議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檢反貪汙賄賂總局正式掛牌。

經過近20年的發展,為進一步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需要,2015年,黨中央批准最高檢黨組提出的改革方案。最高檢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汙賄賂總局”,設立四個正局級機構,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堅決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同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擁護、全力支持、積極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2018年2月23日,最高檢召開全院幹部大會,歡送反貪汙賄賂總局轉隸同志。“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黨中央作出的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堅決擁護黨中央關於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每一位檢察人始終將大局意識牢記心間,以赤誠之心投身改革,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完成。

牢記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承擔著特定的檢察職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需要,是檢察機關時刻牢記心間不變的使命。

在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之初,處理群眾的信件來訪成為檢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1987年4月,最高檢將信訪廳改為控告申訴檢察廳,主要受理公民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有關刑事案件方面的控告和申訴。2000年,最高檢將控告申訴檢察廳分設為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

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需求,不僅體現在刑事案件中,更多體現在民事案件裡。為滿足社會公眾對檢察工作在民事行政方面不斷出現的新期待,1988年9月,最高檢設立民事行政檢察廳,一些地方檢察院逐漸成立了民事行政檢察機構。

“近年來,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信訪案件持續高位運行,超過刑事申訴信訪案件量,在信訪案件總量中的佔比上升趨勢明顯。而受‘重刑輕民’觀念影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上存在明顯‘短板’。”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這一輪內設機構改革前,最高檢刑事檢察機構設有5個廳,編制140多人;而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三項重大職責併合一起,僅設一個廳,編制30餘人。

2018年7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為加快推進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機。

在最新一輪內設機構改革中,最高檢分設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機構,增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省市兩級檢察院則要視情單獨設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或辦案組,基層檢察院確定專門辦案組或專人負責,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對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需求。

在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機構,也通過不斷實踐探索逐步完善,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更加趨於專業化。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第一個設立少年起訴組,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起訴工作。後來由此逐步發展,不少地方檢察院逐步設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2015年12月,最高檢設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作為臨時機構履行相關職責。

在這一輪內設機構改革中,最高檢增設了第九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第九檢察廳的設立,充分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

聚焦主業:優化提升司法辦案效率

“內設機構既是檢察權分解的結果和組織表現形式,也是檢察官行使檢察權的行政組合。內設機構設置的不同邏輯,體現了對檢察權分類和運行在理論上的不同認識。”最高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發展完善有其階段性和長期性,在不同時期,由於諸多因素影響,內設機構設置的邏輯,其側重點有時是有所不同的。

1979年8月,最高檢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設立刑事檢察廳,主管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後,1999年,最高檢從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角度出發,將刑事檢察廳分設為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開啟了檢察機關的捕訴分離。2000年,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分別更名為偵查監督廳和公訴廳。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員額制檢察官、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檢察機關進一步探索優化檢察職能、探索捕訴一體等改革。

在這一輪內設機構改革中,最高檢按照案件類型和業務性質設立第一至第十檢察廳,一類案件由一個機構、一個辦案組、一個檢察官負責到底,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辦理相關案件的申訴等職能,更加有利於推進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提升司法辦案質量和效率,為新時代和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

遵循規律:與時俱進創新“重塑”

“在各個歷史時期,黨和人民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就是檢察工作新的著力點,相應的,該領域的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就會創設、加強或取消。”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

——職權配置的調整帶來內設機構的變更。20世紀80年代中期,為查處涉稅犯罪案件需要設立的稅務檢察機構和派駐稅務部門的稅務檢察室,隨著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作出的調整而撤銷,稅務檢察機構的人員原則上併入反貪汙賄賂部門。

——職責範圍的調整帶來內設機構名稱的變更。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佈後,各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監所檢察部門。1988年,最高檢正式設立監所檢察廳,主管對勞改、勞教場所的檢察以及對下級實施業務指導。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2015年1月,最高檢將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

——根據優化效能原則調整撤併業務機構。1987年5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撤院改廳”,改建為最高檢下屬的鐵路運輸檢察廳。隨著鐵路運輸檢察制度等改革的推進,在這一輪內設機構改革中,最高檢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

……

“這是新形勢下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佈局的調整,也是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轉變,歸根結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新的發展完善。”最高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內設機構改革是在承前繼後、繼往開來基礎上的“全面重塑”。推進新時代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將沿襲歷史經驗,遵循司法規律,科學設定內設機構,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履行,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監督服務,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更實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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