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離職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這兩天最熱話題是“阿里離職女高管”,一篇情人節軟文,引起阿里“現任”和前任“高管“互撕,我們從職場的角度,關心三個子話題:

1、什麼樣的人才算高管?

2、離職後還能談前任公司嗎?

3、曬公司同事照片是否合法?

什麼樣的人才算高管

這個子話題絕對是這個事件的焦點,也是撕得比較狠的地方。我們關心的是,如何判斷一個人是不是企業高管,應該用什麼標準,可以考慮兩個角度:

1、按P值——阿里內部職級

所謂P值,就是阿里內部的職位等級,阿里採取的是雙序列職位等級,分技術路線和管理路線,M屬於管理路線,P屬於技術路線。

女主說自己是P8-P9,到底是什麼水平?大家可以參考下面的表對照一下: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科普一下,以下資料引用作者半佛仙人的介紹:

P6=M1,本科3年工作經驗,研究生1-2年工作經驗,應屆博士起點。

M1就是作為小團隊leader,一般帶應屆生,初級管理者。

P7=M2,專家/經理,本科5-7年工作經驗,研究生3-5年工作經驗,一般帶一條功能模塊的線,

小公司的總監跳到阿里往往就是P7,阿里P7也是跳槽最多的,因為內部看不到內部晉升的希望,P7升P8是難度非常高,不純粹的依賴個人奮鬥。

P8=M3,高級專家/總監,一線最高級別,研究生5年以上經驗,本科7年以上經驗,負責一整塊業務的營收,傳統意義上的年薪百萬就是指的阿里P7。

阿里P8一般去小公司就是各種O,前段時間有一篇文章《29歲成為阿里巴巴P8》被熱捧說明P8還是稀缺的。P8以上的阿里人離開,大部分都選擇創業,因為其他公司往往也接不住(年薪最高達到200w)。

P9=M4,資深專家,是所有技術人員的夢想,沒有固定年限要求,一般要求行業影響力,達摩院挖的那批人,一般就是P8P9左右。M4=總監/核心總監,一般負責幾個大框架業務的營收

P10=M5,研究員,是所有技術人員夢想中的夢想。M5分子公司總經理,母公司某事業部總經理。這是阿里高管標準的起點。

P11=M6,M6=集團副總裁,各種CXO,P11是普通技術人員想都不敢想的級別。

P12=M7,往上級的人就基本封神了,例如彭蕾、陸兆禧、蔡崇信、曾鳴。

M10,只有馬雲一個人了,當然還有人開玩笑說,馬雲太太是M11。

客觀的說,女主做到P8已經非常優秀了,但是,對應上面的列表,女主顯然不屬於阿里集團高管,沒有P10站不住。

2、按頭銜——對外說法

所謂頭銜,就是對外的稱呼,女主對外資料上,有兩個頭銜“螞蟻金服集團北京事務總經理、阿里健康家庭醫生事業部總經理”。

但是,僅僅從這個兩個頭銜來看,阿里內部人並不認可“高管”叫法,叫“總經理”只是方便外部對接,含金量不高,一個負責政府事務,一個屬於子公司的子項目負責人。

如何判斷你是不是高管,在民間,有兩個很有意思的說法:

所謂“高管”,就是你的老大沒有老大,你的小弟還有小弟還有小弟。

高管title越短,權力越大。

3、按法律——按上市章程

很多人喜歡找法律依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顯然《公司法》,無法真正定義高管,而且“公司經理、副經理”這種說法,早就落後公司目前盛行的c系列“首席執行官CEO、首席財務官CFO”,或者vp系列,“xx副總裁”“xx高級副總裁”。

如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條款去看,以阿里巴巴官網披露“高級管理層”為例,有一個新發現:

貌似幾萬人的阿里也只有這19號人算高級管理層,這也是為什麼很多“阿里高管”都自稱“普通員工”。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小編特定還查了一下,女主所在的“阿里健康 ”2016-2017年公司財報“高級管理層”也沒有女主的信息。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所以,評定一個人是不是高管,其實是有標準的,就看你認不認。

離職還能不能談前任?

不少人在女主微博“阿里編外候補女高管”下,留言指責女主,你不能用這個微博名字,你不應該蹭阿里的流量,但是,女主說,這個流量我蹭定了!

這個子話題,我們關注點是——離職之後,員工到底還能不能蹭原公司的流量嗎?能不能談原公司的是是非非?

這個子話題現在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女主都“離開了”就應該“徹底分手”,不應該用任何“前任”東西。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老孃在“這個地方”在這裡奮鬥過,這段經歷不只是屬於“那個地方的”,也屬於自己的青春,為什麼不能回憶?

說一下我們在線下組織活動的一些感受。

我們邀請過一些從知名外企工作過(已離職)的HR同事來分享經驗,他們基本都會有非常嚴格的要求,比如在對外宣傳,不能出現“原xx公司HR”,“曾任職xx公司”的字樣,現場資料和PPT不能有原公司的logo,所有真實案例必須要脫敏。

這一方面說明外企HR的職業素養非常棒,另一方面也說明外企的離職管理是“規範的”,規範到“不講人情”。

有一個HR夥伴在線下活動對外宣傳上 “使用title不規範”,就曾經收到大洋彼岸美國總部公司的律師函,後果是非常有震懾性的。

對比起來,國內互聯網企業寬容度是比較高的,特別是阿里巴巴,比百度、騰訊更是開明。

大家可以對比一下,大量從阿里離職的高管或員工,常年以“老阿里人講阿里文化”而活躍整個互聯網,而從百度、騰訊等公司離職的高管,則顯得低調和謹慎得多。

客觀來看,阿里容許這樣的現象,背後有阿里本身包容的文化和“利他”價值觀的功勞,不管你是認可或反對,正是這樣“放養式”的阿里基因,讓阿里文化在整個互聯網生根發芽。

現在看起來,好像離職員工在蹭阿里的流量,褥阿里的羊毛,但是,從更長遠的進化角度來看,離職員工也在延續阿里的基因,員工和公司是相互成就的。

再回到話題,離職員工到底能不能蹭流量?我們換到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話題其實涉及到離職管理中“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協議有生效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公司要跟發工資一樣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約定失效。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說白了,作為公司,如果你希望員工離開公司後,不進入競爭對手工作,不洩露原公司的商業機密,你得給封口費(經濟補償)。

事實上,很少有公司願意從“競業限制”角度為離職員工去“掏腰包”,總是希望員工能從職業道德“自我覺醒”,或者簡單的從道德層面去譴責離職員工“蹭流量”,我們認為這個是其實有點“不道德”。

公司付工資給勞動者,只購買勞動產出,並沒有支付我們的青春,沒有買斷我們的經驗和閱歷。

曬公司同事照片合法嗎?

很久很久之前,我們就知道,在朋友圈和各種社交平臺,不能曬快遞單號、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涉嫌個人隱私的照片,要曬就也要打馬賽克,怕壞人找上門。

後來我們也知道,在社交平臺,也不能隨便曬未成年人的正面肖像、學校位置,一是保護孩子個人隱私,二擔心壞人用照片去行騙或拐賣。

最近這幾年我們才知道,在社交平臺發表文章,不能隨意使用網上的任何圖片,即便聲明“轉載網絡”或“權侵即刪”也不行,如果圖片是有版權,且你沒有得到有效授權,一不小心就收到律師函。

在“阿里離職女高管”事件中,不少人吐槽,女主不應該曬跟公司老大的照片,也不能跟名人大咖的照片。

這涉及一個子問題,以後,我們還能不能“友好“的在社交平臺曬公司同事照片(合影)?

“CCTV今日說法“2月16日參與報道這個事件,並請律師進行了法律解讀。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CCTV今日說法“提醒我們: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核心內容包括兩個:

(1)公民有權對個人肖像自由處分(自己p自己的圖,怎麼都行)。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肖像(別人p自己的圖,未經許可就是不行)。

也就是說,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目的、公眾宣傳都屬於侵權行為,被侵害肖像權的一方,有權申請賠償。

即使不是商業目的,只是製作表情包或發朋友圈,未經過權利人允許的,如果權利人主張侵權,法律都會佔權利人這一邊的。

因此,提醒大家,在得到他人的許可前,以後在社交平臺儘量不曬其他人的合照。

1、《伯爾尼公約》,1992年10月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的第93個成員國,該公約自1887年12月生效,該公約保護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公約保護期限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照片屬於攝影作品)。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好了,今天的話題就談到這裡,你有什麼需要補充的嗎?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近期課程安排如下掃碼諮詢工作人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