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電商法》背後的閾值

問《電商法》背後的閾值

歷經5年,4次審議,3次公開徵求意見,中國首部電商法終於問世了。頒佈於2018年8月3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商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

這是一部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更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領域的“憲章”。《電商法》的實施,填補了網購監管的空白,實現了市場經營行為的全覆蓋、全環節、全鏈條監督與管理,為淨化電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石。

《電商法》一執行,在電商領域引起不小的反響,更是牽動了網店、代購、微商等各路群體,也引發了諸多討論。

有人說:“《電商法》的出臺,更大的意義在於建設一個有監管、有秩序的電商環境。”“代購、微商在朋友圈賣假貨、劣質商品,恐怕不會那麼容易了。”“隨著監管越來越嚴格,我們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幾率也會越來越小。”

而跳出《電商法》對微商、代購等行業的影響變化,從法律層面來說,有人認為,《電商法》的實施明確了微商與買家(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地位,使得微商交易得以直接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如七天無理由退貨、欺詐退一賠三。

說起電商經濟,業內普遍認為,藉助移動互聯網帶來的新機遇,從2010年起,中國電子商務進入爆發式發展階段。除去阿里巴巴、京東、蘇寧、噹噹、亞馬遜等這些耳熟能詳的電商巨頭“攪局”著電商市場這塊大蛋糕,近些年更有“雙十一”“年終大促”“新零售”“無界零售”“社交電商”等電商新業態層出不窮,而其帶動的經濟流量是相當巨大的。例如,“雙十一”從2009年的5200萬成交額,到2010年的9.36億成交額,再到2018年的2135億成交額,不可否認的是,每一年的“雙十一”戰績,都是中國電商騰飛的一頁註腳。不僅如此,電子商務更是帶動了產業上下游的發展,比較典型的就是快遞行業。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18年,我國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實現了從10.6億件到505億件的飛躍,快遞業務收入也實現了從2006年的299.7億元到2018年1-11月的5428.8億元的激增。

可以說,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之一。電子商務爆發式的增長,電商經濟的持續繁榮,也讓這個行業問題頻出:砍單、假貨、刷單、刪差評,還有大數據殺熟、捆綁搭售等行為。

那麼,這部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一共七章八十九條的《電商法》能否紓解當前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存在的發展問題,從而正確引導電商各個平臺合規管理?其背後的閾值又是如何?

首先,網絡上關注最多的就是長久隱藏在“地下”的代購群體將何去何從?

《電商法》明確規定,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必須取得營業執照。不論是淘寶網店,還是朋友圈代購,都被界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電商法》實施後都需要辦理主體登記並納稅。這就意味著,一方面,代購成本將會上升,其競爭優勢也會減少。另一方面,《電商法》的實施雖然會使代購競爭優勢減少,但也能淘汰掉行業內不規範的“小代購”,為商家提供更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有利於市場的良性發展。而就代購群體而言,也將出現“分歧”,一是維持原來的業務不變,依法登記納稅;二是放棄原有代購業務,轉型其他流量變現方式。

其次就是被詬病已久的捆綁搭售行為,特別是在線購票、在線旅遊等領域,商品服務搭售現象尤為突出。比如,購買一張從北京飛往海口的機票,一些在線平臺能同時提供多達七八個選項:機票價+服務包(服務包包含1次免費改期、機場快速安檢、40元酒店券、優先出票的項目服務,服務包與預定航班屬套餐產品,不可單獨退款);也有選擇性搭售行為,如下單立減優惠,就需要在開通會員的前提下享受,同時還可以享受酒店折扣、火車票VIP搶票、機票退款折扣等。這類消費項目清晰明瞭,都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的,尚能接受。

而很多的“搭售”是在消費者的不經意間發生的,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

對此,《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而違反此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條文並不反對套餐式銷售,關鍵是要說清楚不能讓消費者默認勾選。

《電商法》實施以來,一個顯著的改變是大多數平臺取消了“默認搭售”,各主要在線旅遊平臺均已表示嚴格遵照法律法規進行自查整改。攜程、途牛、驢媽媽、同程等在線旅遊APP平臺均取消了默認搭售。還有一些APP會提示“為了適應《電商法》的要求,版本需要升級,請立即升級為最新版本”。顯然,《電商法》對上述亂象具有實實在在的約束力。

最後再說說大數據殺熟的問題。大數據殺熟是指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貴出許多的現象。就拿預定酒店來說,同樣的賓館、同類別的房間,在美團、大眾點評、去哪兒網等平臺上的售價有出入。就筆者親身經歷而言,更多的時候,預定酒店賓館,去哪兒網上的售價相較於其他平臺要更優惠,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區別對待”呢?

實際上,與其稱這種現象為“殺熟”,不若說是“殺對價格不敏感的人”。一罐可樂,在超市只賣2元,在五星級酒店能賣30元。這不能叫價格歧視,而是因為人們能住得起五星級酒店,那麼就是要被“殺”,這個理論套用在“大數據殺熟”上卻並不恰當。一個關鍵問題是,一罐可樂的正常價格是透明的,所以在五星級酒店的溢價是公開的。但“大數據殺熟”卻處於隱蔽狀態,多數消費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溢價”了。此外,將老顧客等同於“對價格不敏感的人”,也有偷換概念之嫌。

大數據殺熟的背後是網絡平臺銷售的“千人千面”技術,即網絡平臺根據收集到的用戶個人資料、流量軌跡、購買習慣等行為信息,為用戶“畫像”,然後給屬於某類“畫像”的用戶推薦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輿論認為,這種“殺熟”的銷售方式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等正當權益,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誠信的原則。

《電商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顯然,在信息日益透明,商譽越來越重要,消費者日趨理性的大背景下,不針對個人特徵的自然搜索結果,任何人進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結果,其實是要求商家把選擇權和知情權還給消費者。而作為消費者,依然要做到貨比三家而後定。

最後,希望《電商法》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能夠有效填補電商行業的發展“漏洞”,同時,電商在《電商法》的規束下更加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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