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給消費者的一劑“良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商法》)歷經五年四次審議,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做出了相關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服務的具體信息、消費評價、押金退還方式等。對消費者來說,這些規定都是重大“利好”,也意味著中國電商市場進入規範發展新時代。

《電商法》:給消費者的一劑“良藥”

再也不怕“粗心大意”了

在電商行業中,“搭售”主要出現在生活服務尤其是旅遊類平臺上。訂票時被“套路”,幾乎每個消費者都遇到過。有消費者表示,“購買機票時,發現機票還包含了40元的組合險和50元的酒店代金券”“預訂火車票時,還有20元‘加速包’”等,這是電商平臺最典型的商品搭售方式。這種“綁架式”的消費讓很多消費者氣憤,以至於每一次購票,都要很認真地去手動取消隱藏在訂單信息下的各種“不必要”的費用。

專家表示,這些電商平臺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用很小的字號或默認勾選,讓我們消費者在不注意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經歷“霸王行徑”。這有違誠實信用的經商原則,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對此,《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者可依據第七十七條,即“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少消費者表示,期待隨著《電商法》落地,能成為遏制平臺搭售行為的利器,也希望平臺能夠“堂堂正正”掙錢。

同一個平臺,同一個價格

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給“大數據殺熟”的定義是:利用大數據對老客戶進行利益宰割。其技術原理是利用平臺收集的海量用戶信息和數據,生成用戶畫像。企業基於用戶畫像對用戶進行精準識別和歸類,開啟個性化推薦,並通過向消費能力高、消費意願強的用戶展示更高的價格來賺取更多利潤。

“大數據殺熟”曾一度引發各界關注。例如,使用某款叫車軟件,即使兩個人同時從同樣的地點出發併到達同樣的目的地,最後結賬時產生的費用卻不一樣。在同一平臺訂外賣,卻比別人多花五塊錢等。

此前,對於“大數據殺熟”是否違法,確實很難定性。因為從理論上講,商家和電商平臺都有權對同一件商品進行不同的定價,而不是全部要統一定價,但確實暴露出大數據產業發展過程中的非對稱以及不透明。

對於“大數據殺熟”到底該如何有效防範甚至反制,對此,《電商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者可依據第七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是“對買賣雙方、用戶和平臺的整個技術和服務的提供方如何形成更公平更透明更可持續的一個良性循環,是《電商法》的重要出發點之一。”

這好評還是“刷”的嗎?

網絡購物,由於無法看到實物,評價就顯得尤為重要——多數消費者都會先去翻看商品評價,從中判斷產品質量的好壞,然後再決定是否要購買。而一旦在網購中給出差評後,消費者便常常會收到來自商家的“叨擾”,友好些的會問“親,能不能把你的差評刪掉啊?返5元紅包哦……”;有部分商家為了讓消費者刪除差評,會對其進行“電話騷擾”,更有甚者,會使用郵寄死老鼠等威逼手段。此外,網購中,有買家經常會收到“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類似的小卡片,賣家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還有一直存在於業內的、眾所周知的“秘密”——很多商家會購買“水軍”刷好評,筆者和身邊的朋友就曾多次收到過“因你淘寶信譽良好,聘請你來我店鋪刷單”之類的短信。

《電商法》實施後刷好評、刪差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約束。《電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該條規定主要是禁止商家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此外,《電商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律師表示,違反者可依據第八十一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定程度上可以禁止刷好評,刪差評的行為發生。

然而,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百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軼智律師認為,《電商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對電商“虛假評論”的現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然而,上述法條在實際運用的時候會遇到障礙。一是,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作了一個籠統的規定,而對於如何認定“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行為沒有進一步的細化描述,這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於認定上述行為的標準無法統一,從而產生“同行為不同判”的情況。二是,上述法條僅對“虛假評論”行為進行了否定性的認定,卻沒有進一步對“虛假評價”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進行明確,這會使得上述法條變成一種口號式的規定,無法落實到司法實踐中,久而久之便會束之高閣。

當然,何軼智也指出,針對上述的法律空白,相信很快會有對應的司法解釋出臺進行填補,以幫助上述法條成功落地。另外,第39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否定了電商平臺刪除消費者評價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如果電商發現消費者對於其商品進行了不實甚至惡意的評價,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而不能通過向電商平臺舉報的方式進行。該規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的情況下,是否變相增加了電商的維權成本以及增加了司法資源的佔用,這裡需要打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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