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治|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的建設與特色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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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律政策協同創新中心 張生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長久以來,商事仲裁一直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最主要的方式。近年來,國際商事法庭逐漸在世界上不少國家設立,包括卡塔爾國際法庭和爭端解決中心、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庭、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庭、阿布扎比全球市場法庭和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等。2018年6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設立了國際商事法庭。此外,德國和比利時的議會正在討論有關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的提議或法案。2017年,荷蘭司法部開始考慮在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和阿姆斯特丹上訴法院設立荷蘭商事法庭,以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和複雜的國內商事爭議。2018年3月,《荷蘭國際商事法庭議案》獲得荷蘭眾議院通過。2018年12月,議案獲得荷蘭參議院通過。2019年1月1日,荷蘭國際商事法庭正式成立並運營。

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的建設背景

國際商事法庭的增長背後體現出國際商事交往日趨緊密,並推動爭端解決方式的發展。不少國際商事法庭同時體現出國家一定的政治和經濟訴求,如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庭的設立是哈薩克斯坦建設國際金融中心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荷蘭等歐洲國家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則是為了提升本國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方面的地位。考慮到英國脫歐後,英國商事法庭的判決在歐盟內部的執行效率降低,為了提升本國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方面的地位,歐盟各國都開始作出改變。2017年10月,比利時宣佈將設立布魯塞爾國際商事法庭。這樣的決定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引發了法國、德國、荷蘭等國設立商事法庭的嘗試。

商事法庭的興起也從側面反映出目前仲裁在解決商事爭端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雖然商事法庭目前難以撼動商事仲裁在解決商事爭議中的地位,但是仲裁所帶來的成本高昂、對仲裁進行中的不當行為缺乏有效制裁、無權規制第三方行為及效率低下等問題,使不少國家考慮通過設立商事法庭來為當事人提供更高效率和更加公正的服務。

在設立方式方面,與哈薩克斯坦和新加坡等國家專門修改憲法不同,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並不需要國內法作出較大調整。根據相關機構調查統計,荷蘭國內法院在解決民事爭議、維護司法權威方面排名世界第一。因此,荷蘭的國際商事法庭仍主要適用本國的司法和程序體系。這樣可以發揮本國程序法律在發佈財產凍結或相關禁令方面的優勢:相較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司法體系,荷蘭法院作出的決定可以相對容易地實現,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從而保證訴訟程序的務實高效。此外,歐盟《民商事訴訟管轄權、判決承認與執行條例》也可以保障荷蘭法院的判決能夠在不少國家得到承認與執行。

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的特色

目前設立的國際商事法庭雖然都處理國際商事爭議,但不同國家的法庭在具體運行機制方面仍有較大不同。相較其他國家,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在管轄權、語言、法官選任、訴訟程序和執行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在管轄權方面,《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以下簡稱《程序規則》)規定,提交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的爭議需是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或商事糾紛,不在分區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內,也不屬於任何法院的專屬管轄。爭議需要具有國際因素,而且爭端各方指定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管轄或者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基於其他理由獲得相應管轄權。

語言方面,《程序規則》要求當事人在將爭議提交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時就要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訴訟程序語言為英文。不過在提交原始訴訟材料後,法庭應當事人的一致請求,可以准許在全部訴訟程序或者部分訴訟程序中適用荷蘭語審理。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資料或文件使用法庭規定的程序語言外的語言,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翻譯件,同時要求翻譯件需經過認證。

法官方面,《程序規則》規定除簡易程序外,商事法庭的庭審與審判由3名法官組成。荷蘭國際商事法庭要求法官需來自荷蘭。而且要具備公司法、保險法、銀行和金融法等私法方面的知識以及熟識荷蘭程序法,熟練掌握英文,具有處理複雜國際貿易爭議的經驗,同時也要熟悉英美兩國程序法和商業社會及法律實踐等。剛成立的荷蘭國際商事法庭現有10名法官,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有6名法官,阿姆斯特丹上訴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有4名法官。考慮案件數量,其他法官也可以成為商事法庭的法官,不過所有法官都需要在荷蘭司法體系內產生。法院判決要對外公開。

代理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不能自行參加訴訟,必須由荷蘭律師協會成員律師代理。

訴訟程序方面,《程序規則》規定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地區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和上訴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官方網站是聯繫法庭的唯一方式。所有向法庭提交的意見,都需要通過其官方網站進行。為了便利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法庭也可以指定通過電話、視頻會議或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口頭交流。對於同一法庭審理的未決案件,如果當事人相同、訴訟事由相同,或者案件之間具備充分的關聯性,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合併審理。《程序規則》同時也規定案件公開審理。不過出於保護公共政策利益、良好道德和國家安全,保護少數群體利益或當事人隱私,保護良好司法管理免受不當影響,法庭可以決定庭審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執行方面,為了保證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順利執行,《程序規則》規定,在判決執行方面,荷蘭所加入的有關公約、歐盟的條例以及判決申請執行地有關執行外國判決的國際私法規定都適用。這樣就能保證相關判決能夠比較快速地獲得執行。同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案件性質特殊,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後,儘管有上訴,法庭也可以要求判決強制執行。不過法庭也可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相較荷蘭的民事案件審理,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在管轄權、程序語言和法官任職資格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同安排,以保證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可以滿足解決國際貿易和商事爭議的需要,同時也有助於提升荷蘭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方面的地位。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因其高效而公平的國內程序法規定,對當事人而言頗具吸引力。不過在一些細節方面,荷蘭國際商事法庭也顯得有些保守,比如法官全部由荷蘭法官擔任,不允許外國律師代理當事人提起訴訟和進行抗辯,這使得商事法庭的國際化不如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明顯。這些可能需要荷蘭商事法庭隨著自己的實踐需要在將來逐步作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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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中國審判》雜誌2019年第2期

域外法治|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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