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五個大方面進行修訂

日前, 國務院通過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19年2月22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舉行,商務部副部長王炳南先生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解讀。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五個大方面進行修訂


 會上,王炳南表示,此次修訂重點修改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加強報廢回收行業環境保護。新修改的《辦法》要求企業在存儲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同時,進一步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了對有關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二是適應循環經濟需要,允許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給再製造企業,提高回收價值。新的《辦法》規定,拆解的“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這規定將明顯提升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價值,提高車主報廢積極性。

 三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資質認定製度,簡化辦事程序。新的《辦法》打破了對回收企業實行定點佈局的傳統管理方式,不再實行特種行業管理,按照“先照後證”的要求,企業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再申請獲取回收資質。

四是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精神,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建立和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合作監管。

 五是調整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辦法》作為規範回收行業的行政法規,不再調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關的行為。但就報廢機動車的回收程序、違法拼裝機動車、買賣報廢機動車拼裝車的法律責任,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機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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