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還在嗎?深度解析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還在嗎?深度解析

漸近歲末,空氣中似乎都飄著年終獎的氣息。工薪族們在急切盼望年終大紅包的同時,今年又多了幾許不安——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還在嗎?會不會多交稅。小編就此話題,試談一下個人看法。

一、一次性年終獎個稅文件尚在,2018年12月底前享受無虞

查了一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仍是有效狀態。在2018年底,如果能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然能享受“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2018年10月後除了費用扣除額由原來的3,500元提高至5,000元外,更有兩大紅利:一是大部分中低稅率下降,如月應納稅所得額1,500元-3,000元由原來的個人所得稅率10%降至3%、4,500-9,000元由20%降至10%、9,000-12,000由25%也降低至10%,12,000元至25,000元由25%也降至20%。二是低稅率級距變寬,如10%稅率由原來的1,500-4,000元調整為3,000-12,000元。今年12月發放的年終獎相對於年初發放的相同金額年終獎,個稅應能下降較多,享受到明顯的政策紅利。

還需注意的是,文件中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已在2018年年初使用過這一政策,沒法將2018年年終獎搶在2018年12月底前梅開二度、再度採用。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2019年,分析一下這個最大的疑點。

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還在嗎?深度解析

二、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大改,綜合所得月度預繳、年度彙算清繳

2018年8月31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改頒佈,並於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本次修訂,不再沿襲過去單一的提高扣除費用這一簡單作法,幾乎是脫胎換骨、煥然一新。除了上面已提到稅率、級距變化,其中有一大變化就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稱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文件將過去一直以來的按月計算繳稅方式(包括取得的年終獎),轉為月度預繳、年度彙算清繳、類似企業所得稅。按此思路,員工各月取得的薪資及年終獎,均為綜合所得的組成部分。最終執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取決於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所以,在年初發放的員工上年一次性獎金(稅務口徑按收付實現制,視為個人2019年的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所得稅法扣除的成本費用按所屬期計提不完全一致)因暫無法確定年度薪資總額,可能無法匹配準確的扣除費用項目,也無法確定準確的執行稅率,因此在年初也很難精確計算,確定與年終獎完全一致的、準確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我們在年初發放一次性獎金,也不能僅按全年扣除費用的平均值來作為一次性獎金所在發放月份的工資及獎金的扣除數。這樣容易導致多繳個人所得稅(除了年薪相對較低、不需要年度彙算清繳和納稅申報)。雖然,多繳的稅也可以在次年,通過辦理彙算清繳退回,但畢竟時間已逾一年,且影響了發放年終獎員工的心情,也可能在社會輿論上形成對新個人所得稅減稅效果錯誤詬病。所以,在年初發放一次性年終獎時,也可以嘗試套用除以12個月選擇稅率的年終獎個稅文件思路(當然也可以根據全年預測綜合所得來測算等多種方法來避免提前多繳個稅)。

基於以上分析,年終獎個稅文件或許原理仍在,但其已不再是過去的一錘定音、那個熟悉的它了,而需要年度彙算清繳來對其結果作修正。這或許是一個大概率事件。當然具體還是要看稅局的動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