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一定要知道!經營所得的稅款計算和繳納方式

會計人一定要知道!經營所得的稅款計算和繳納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經營所得,是指:

1.個人通過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人依法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承包、承租、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可見,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包括四類,有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無照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3、根據個人所得稅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5、據此,經營所得的徵收方式可以分為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兩大類,核定徵收具體又可細分為:

(1)定期定額徵收,主要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條件的個獨企業和合夥企業。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主要適用於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個體工商戶、個獨企業和合夥企業。一般按照財稅〔2000〕91號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範圍執行。

(3)核定徵收率徵收,即直接根據納稅人的收入額,乘以核定的徵收率進行徵收,具體徵收率隨地區和行業不同而不同。

會計人一定要知道!經營所得的稅款計算和繳納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一、對於按月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0%;月生產經營收入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月生產經營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調整建築安裝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附徵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個人從事建築安裝勞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其經營收入的1.4%附徵個人所得稅。」

6、核定徵收的環節又可分為三類:

(1)自行申報,主要適用於已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的,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2)預繳增值稅時徵收,主要適用於跨地區從事建築安裝業的納稅人。

(3)代開發票時徵收,主要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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