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带你读懂劳动仲裁中的证据问题

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5.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 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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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证据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搜集提供下列证据: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原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2.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原件。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4.依法取得、没有疑点的录音、录像、照片。录音要能够清楚地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录像、照片也可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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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仲裁中的举证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

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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