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過年,如果請這個假,可以在家帶薪渡過一個月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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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沒錢,回家過年!”、“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類似的歌曲常常縈繞在我們耳邊。然而,由於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的工作節奏也越來越快。職工能夠回家看看的時間,往往要等到放假。春節,是我們國人最看重的一個節日,國人往往會選擇在這一天回家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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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法定節假日是三天。根據國務院有關放假的規定,放假7天,其中4天有兩個雙休日組成。然而很多人還是覺得不夠,剛到家住了兩三天又要走了。那除了春節假期之外,我們還有什麼假期呢?目前,職場上,勞動者用得最多的就是帶薪年休假或者事假。那麼,不是還有探親假嗎?探親假可比春節假期多好多呢為什麼很少聽到有人說,回家過年請了探親假呢?今天我們就一起說說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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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下關於探親假的文件依據,就是《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由國務院公佈施行。掐指一算,距今已經有38年曆史了,可能比我們有的讀者年紀都大。文件雖比較久遠,但是目前這份文件仍舊是有效的。那為什麼好多單位都不執行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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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份文件的第二條強調了適用範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而目前企業的成分組成主要是外企、民企、國企。就這一條,就給了好多用人單位不執行探親假的理由。然而,這份文件出臺時間是1981年,當時沒有這些經濟成分,況且,憑什麼國家機關的職工可以享受而一般企業職工不能享受呢?所以,勞動行政部分在解釋這個“適用範圍”也是很謹慎的,解釋口徑上,針對國企、民企、外企也應當適用探親假制度。至於文件那麼寫,是因為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而導致的,並不排除其他性質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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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裡,是不是所有企業就應該執行探親假制度呢?仍舊沒有。我們再看這個文件裡還有一個享受前提,“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以前交通不發達,有人即使過年也回不了家,因為路上要花費很多時間。而現在呢?高鐵、飛機,一個比一個快。哪怕在雙休日,都可以“回家看看”。所以,有的用人單位即使把探親假寫進了《員工手冊》裡,然而,員工還是不能享受。當員工來請探親假的時候,單位會說,你不符合條件呀,你完全可以利用雙休日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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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探親假的有關規定,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探望配偶和未婚的探望父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此外,給路費還不算,用人單位還要情況給予職工路程假。因此,很少有用人單位願意給職工休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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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就別惦記著探親假啦,單位也不容易。希望所有的讀者都能和父母住在同一城市或者住得比較近。在事業取得成就的同時,家庭也和和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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