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質權人放棄質權?【良圖·民商】

如何認定質權人放棄質權?【良圖·民商】

質權人放棄質權,在存在其他擔保人且其他擔保人沒有約定質權人放棄質權仍然承擔擔保的情形下,其他擔保人則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很少有質權人書面放棄質權的,實踐中更多的是質權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質權,因此,質權人什麼樣的行為,可以確定為放棄質權的行為,對於其他擔保人而言,更為重要。本文擬結合司法實踐,整理質權人哪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被認定為放棄質權。

與質權人放棄質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質權人放棄質權的意思表示

質權人放棄質權,需要通過一定意思表示,才能產生質權消滅的效力。

放棄質權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質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

二是質權人以行為放棄質權。

主要表現形式有:

1.質權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

2.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

3.質權人因自身過錯,沒有辦理質權登記手續,導致質權不成立的;

4.質權人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時,訴訟請求中沒有主張優先受償權益,視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質權的等等。

專家觀點(引用)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應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才能產生擔保物權消滅的效力。

放棄擔保物權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

二是債權人以行為放棄,例如,因債權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另外,由於拋棄是一種單獨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的-種,因此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且拋棄人須具備行為能力,始能合法有效。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頁;另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頁。

司法案例

(一)怠於行使質權,且起訴時僅要求債務人及各擔保人承擔貨款本息償還責任,未主張就質押電纜享有優先受償權,應視為對質權的放棄。

裁判要旨:案例要旨: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當債權到期時,債權人僅對債務人及各擔保人主張償還債務,未主張對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視為對質權的放棄。擔保人在債權人因放棄質權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關於案涉《還款、供貨、質押協議》的效力及相應的法律後果。關於案涉《還款、供貨、質押協議》的效力。金力公司和精選公司以協議附表所列電纜為案涉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意思表示明確,102064公斤電纜亦已移轉精選公司佔有,質權已依法設立。但協議中“乙方到期承諾未兌現,質押電纜歸甲方”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關於“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規定,應屬無效。

特力公司、成力特公司、葉靜靜、李玲上訴稱金力公司在《企業對賬函》的覆函中明確請求精選公司將質物衝抵電纜款,但精選公司怠於行使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由於案涉《還款、供貨、質押協議》中關於質押電纜到期歸精選公司的約定無效,而金力公司依據該條款要求直接以約定電纜價值衝抵貨款,於法有悖,故特力公司等關於精選公司怠於行使權利,應承擔不利後果的上訴理由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本案中,精選公司起訴時僅要求金力公司及各擔保人承擔貨款本息償還責任,未主張就質押電纜享有優先受償權,應視為對質權的放棄。據此,各擔保人應在精選公司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綜合本案情況,本院酌定精選公司喪失的優先受償權益價值為10517747.46元,特力公司、成力特公司、葉明生、葉靜靜、李玲對案涉金力公司債務應在28138210.02元(38655957.48元-10517747.46元)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號:(2017)皖民終552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原告在本案中未對被告集團公司予以主張質押權,故被告投資公司可在原告喪失對被告集團公司上述股權優先受償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關於被告投資公司承擔提供的質押擔保責任的範圍的問題。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本案中,債務人即被告集團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即2,000萬股浙江現代商貿物流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為股權轉讓款本金出質,但原告在本案中未對被告集團公司予以主張質押權,故被告投資公司可在原告喪失對被告集團公司上述股權優先受償的範圍內(僅限股權轉讓款本金)免除擔保責任。

案號:(2009)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三)質權人原因導致質權未設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限定為質權財產範圍內承擔。

裁判要旨:保證人被告趙士金、王春燕對上述款項在臺州市黃岩木韻傢俱店財產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以1600000元為限);

本院認為:台州市黃岩木韻傢俱店質權未設立,將導致質押物不能用於清償本案債務,損害了保證人的利益,參考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關於“質權人放棄質權,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的規定,被告趙士金、王春燕的保證責任應限定為台州市黃岩木韻傢俱店財產範圍外承擔。

案號:(2015)臺椒商初字第3621號

審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四)質權人將質物還給出質人,視為放棄質權

案例要旨:當事人在債務人借條上簽字,應認定為作出為借款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應認定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將債務人提供的質押物退還給債務人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質權並喪失對質物的優先受償權。保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李樹剛對本案借款本息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李樹剛提供擔保時借款人李後龍以自己佔有、使用的小轎車提供了質押,但借款之後戴友明在李樹剛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將質押的車輛交還給了李後龍,視為戴友明自願放棄質權,並喪失對質物小轎車的優先受償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保證人李樹剛應在戴友明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即應在質押小轎車的實際價值85000元內免除擔保責任。

案號:(2017)湘07民終85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質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視為質權人放棄質權。保證人應在質物的擔保權益以外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關於羅禕提出的李炳榮未經羅禕的同意擅自將勞力士手錶返還給李亦東表明了李炳榮放棄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主張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債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可見擔保人羅禕應該在質押物勞力士手錶的擔保權益以外仍然承擔保證責任。鑑於當時未對勞力士手錶做價值評估,而在庭審中雙方對勞力士手錶的價值意見不一致,但至少可以說明羅禕在庭審中自認了勞力士手錶價值為7至8萬元,從有利於羅禕的抗辯角度出發,本院可認定為該勞力士手錶的價值為8萬元,因此羅禕對該債務中8萬元以外的部分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號:(2016)浙0702民初1777號

審理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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