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選舉“亂”的根源!我在這裡找到了答案

農村選舉“亂”的根源!我在這裡找到了答案

村委會換屆選舉是每個村的大事,選舉出的村幹部更肩負著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職責。可當前,有不少村幹部卻是“帶病”上崗,甚至以權謀私,嚴重損害著村民的權益。

前幾天,中紀委發表了系列漫畫,入木三分地刻畫了基層村幹部選舉中的不良行為:偽造選票、拉票賄選、暴力威脅,以此干擾破壞選舉......此前,媒體還報道過通過威脅村民投票當上貧困村村主任,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甚至裹挾村民衝擊政府部門的極端案例,老百姓對此深惡痛絕。

在思響哥看來,村委會選舉痼疾不除,會危及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甚至動搖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今天,我們連線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胡錦光,深入剖析阻礙村民選舉權實現的五大根源,一起來看!

作者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胡錦光

來源 | 人民論壇雜誌及人民論壇網

1

村民選舉制度體系不夠完善

農村選舉“亂”的根源!我在這裡找到了答案

當前的村民選舉制度體系,對充分實現村民選舉權而言仍不夠完善。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包括:

第一,缺乏一部系統的《村委會選舉法》。立法者僅在《村委會組織法》第3章規定了村委會的“選舉方式”,數量之少、內容之簡約使得村莊選舉時常面臨無“法律”可依的局面。實踐中,為了實施《村委會組織法》,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大量的、涉及村民選舉規則的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但都存在效力位階不明,過於陳舊等問題,因而,有待清理。

第二,既有的法律條文過於原則化,尚待細化。例如,《村委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然而“指導”“支持”“幫助”“干預”“協助”均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這為政府不正當“干預”村委會選舉預留了空間。

第三,村民選舉權的救濟制度不夠健全。當村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威脅時,他們應當有權向特定機關請求救濟,否則權利的存在便沒有意義。當前,村民選舉權的救濟實踐時常處於困境。例如,當鄉級政府在選舉中不積極履職或干預村莊選舉時,如何尋找中立的第三方解決糾紛便十分棘手。

2

村社共同體屬性的弱化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青壯年積極參與城市化,農村日漸“空心化”。社會流動弱化著農民(尤其是中西部農村地區的農村青年勞動力)對村社的依賴性。對此,少數村民在選舉中通常以放棄選票或者委託他人投票的方式行使選舉權,這些都使得村民選舉權形式化了。

此外,國家取消農業稅費的實踐在一定程度上讓村集體與村民的關係越發鬆散。取消農業稅費之前,村委會負有協助鄉鎮收繳農業稅費的義務,農民則負有向國家繳納農業稅費的義務。農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與村委會打交道,而村委會亦可以徵繳農業稅費的名義,提留村集體用於發展生產、興辦公益事業等費用。然而,取消農業稅費後,村委會財權削弱,無力為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加之,為了避免村幹部中飽私囊,通常由鄉鎮政府直接將救助、補貼等公共品發放至村民手中,這進一步弱化了村集體與村民的關係紐帶。

與此同時,少數村民對村集體的認同感降低。選舉實踐的基礎便是村民有較強的共同體認同,但個別村民對村委會選舉實踐變得冷漠,且少數村民參與選舉實踐的動力不足,村民選舉權趨於形式化。

3

選舉環境被兩種力量異化

農村選舉“亂”的根源!我在這裡找到了答案

村民選舉權進入鄉村社會後,常會與村莊內部的結構性力量發生激烈碰撞,其民主價值被消解。當前,主要存在兩類力量異化著村莊的選舉環境。

一是宗族勢力。在中西部地區的部分村莊,這類結構性力量對村民選舉權的實現通常會產生一定的異化效應。對宗族成員而言,選上“村幹部”不僅意味著今後有更多機會可以為宗族謀利,而且有助於宗族“面子”“聲望”的長期存續。因此,他們在選舉中表現活躍、積極。宗族成員的社會動員能力明顯強於其他普通村民,某些地方的村委會甚至常年為宗族勢力把控,對此,普通選民對選舉結果通常“沒有期待”,也無法期待自身被選為村委會成員,部分村民的投票選舉權趨於形式化。

二是富人階層。其基於財富積累形成的“經濟權力”構成一類結構性力量,深刻地影響著村莊選舉實踐。對富人階層而言,一方面,當選村委會成員意味著如下“收益”

:掌握集體資源的分配;與上級國家機關聯繫、交流機會的增多,有助於進一步擴大社會交往圈子和影響力;自身“面子”“聲望”的增加。

另一方面,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或者資源充沛地區的村莊競選頗為激烈,富人階層通常為此投入大量資金,通過給予好處或者承諾給予好處的方式(更有甚者,以直接賄賂的形式)動員村民為其投票。對此,村民則形成了“誰給利益多就選誰”“待價而沽”的行動邏輯。這排斥著經濟實力不足或者沒有經濟實力的村民參與政治,而且,村委會選舉變得“商品化”了。

4

黨政機關對村莊常規治理的介入

當前,隨著我國選舉實踐日漸規範化、程序化,黨政機關直接干預村莊選舉實踐的亂象越來越少,但黨政機關對於村莊常規治理的介入、管控在一定意義上耗損著村民選舉的民主效應,挫傷著村民的選舉熱情。

在實踐中,村黨支部經常以“領導”的名義插手村莊的常規治理,這弱化著村民自治效應,挫傷著村民的選舉熱情。與此同時,鄉鎮政府不僅在日常業務上“領導”著村委會的工作,而且負責村委會開展工作所必要的開支和村幹部的薪水,這些都使得民選的村委會實質上異化為“準行政組織”,並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個別村民口中的“選誰不選誰,區別並不是那麼大”這樣一個說法。

5

民主配套制度發展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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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選舉自由與平等的實現,離不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環節的發展和完善。

觀及當下中國,雖然立法者已就村民選舉創設了一套相對完備的選舉制度,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主制度發展不充分。缺乏民主配套制度的支撐,村民選舉權存在虛化的危險。

例如,由於民主監督的不足,村委會成員在任期內不免有腐化、墮落的可能性,無法對村民選舉實踐形成一種持續的正向激勵效應。又譬如,當村民無法參與村委會決策時,村委會的決策通常未能真正體現村民意志,村委會成員通常也未必真切地維護村民的利益,長此以往,便傷害著村民行使選舉權的熱情。

因此,若欲充分釋放村民選舉權的價值,民主配套制度的發展、健全頗為重要。當前,村民選舉與村委會的日常治理未能形成一種“互動”效應,使得村民選舉權的意義趨於形式化。

選自 | 人民論壇雜誌11月上

原標題 | 是什麼阻礙了村民選舉權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程能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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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農民朋友們,你們村是什麼時候進行選舉的呢,是怎麼進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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