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的思想也不斷的進步,現代人們對於婚姻的態度是取決於自己認為是否還有在一起的必要,若雙方無法繼續相處,便會選擇離婚。在許多離婚夫婦中,有許多是因為雙方中有一方出軌而選擇離婚,有時雙方為了離婚甚至會對簿公堂。
倪安東婚外情案開庭 原配向插足者求償20萬
據臺灣媒體報道,3月14日白色情人節,倪安東、管罄被倪妻李雲玉提告首次開庭,法院外大批媒體守候,雖然三方都未到現場,僅律師到場,但法庭上仍火藥味十足,原告律師更提出了,“倪安東坦承自己多次和管罄性行為的證據!”因此向管罄求償100萬臺幣(約20萬人民幣)。
倪安東日前親口向妻子VIVI坦承與管罄有婚外情,倪妻VIVI向臺北法院提告,14日早上首次開庭,倪妻要求倪安東與管罄連帶賠償約20萬的精神慰撫金,不過三方本人都未到現場,僅律師代表。
原告李雲玉委任蔡律師出庭,表示已經和倪安東談判離婚,私下達成協議,“李小姐不希望為難任何人,倪安東有提出聲明,坦言自己和管小姐在臺灣、美國發生多次性行為。”律師更提及,管小姐明知倪安東“尚未完成離婚手續”,因此主張她明知故犯。
審判長認為家務事希望能夠坐下來談和解,並達到共識。被告管罄律師則準備一份“加州法律”,主張“因為牽手和親嘴行為在加州發生,所以適用加州法律。”審判長認為,“依據照片,僅看得出兩人在加州牽手,親嘴則不在加州,若需適用當地法律,必須另外提出證明。”
審判後,原告李雲玉委任蔡律師接受媒體提問,再次強調李小姐不希望為難任何人,是為了孩子好,“因為倪安東已經道歉、賠償,至於管小姐則是明知倪未離婚,仍發生多次性行為。”審判長請雙方備妥相關資料後,17日再進行協商。
訴訟離婚應注意哪些事項
倪安東婚外情近日開庭審理,雖然我們無法得知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有必要了解一些訴訟離婚的知識。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在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的離婚方式,“分居滿兩年,可自動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
與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費時較長、花費較大,但許多離婚案件必須採用訴訟方式才能解決。訴訟離婚的程序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1、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2、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3、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1、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2、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3、調解程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判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1、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2、一審判決離婚後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後,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後,才可以再結婚。
我們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即使是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若想要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也必須拿出相關證據,所以若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話有必要收集相關證據以便訴訟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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