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拖欠工資?嚴重的刑拘!

辛苦工作了一段時間,眼看著要過年了,工資卻遲遲不能到位,這是困擾著一些人的煩心事。

日前,在湖南常德,有174名員工的心頭大石放下了——春節臨近,他們被拖欠的工資已成功追回,欠薪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刑拘。另據官方通報,2018年,該市共有31人因拖欠工資被刑拘。

敢拖欠工資?嚴重的刑拘!


2018年8月22日,常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接到湖南鑫曜通訊有限公司員工彭某等124人的投訴,反映該公司拖欠174名員工2018年5月至7月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1006906元。常德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當日正式立案,並於2018年8月30日依法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但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違法行為。

2018年9月5日,常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依法對湖南鑫曜通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刑事拘留。該公司於近日將拖欠的工資支付完畢。

 如果被欠薪,維權渠道:

1、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都設立了政策諮詢熱線電話——12333,可以隨時解答政策諮詢,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都已普遍對外公佈投訴電話,農民工可以隨時撥打電話獲得維權服務。

2、所有勞動監察機構都設立了舉報投訴信箱和接待窗口,一些設立了網上投訴渠道,方便農民工維權。

3、農民工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開闢了綠色通道,快裁快審。

此外,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也提供了廣覆蓋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幫助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總之,農民工遇到欠薪,他們的維權渠道是暢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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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惡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敢拖欠工資?嚴重的刑拘!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來源:新華社、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人社部等,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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