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解讀之二|提升請示報告制度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二|提升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法制日報記者 董凡超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之二|提升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黨內基本法規的形式,對黨領導新時代政法工作,進行全面制度擘畫。其中第六章明確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條例》為何專門就請示報告制度進行具體規定?這一制度有哪些突出特點?怎樣做好貫徹執行從而發揮其效能?日前,《法制日報》記者帶著這些問題,採訪了參與《條例》起草的有關工作人員。

規範請示報告

作為2018年中央文件和黨內法規制定計劃中的重點項目,《條例》起草工作自立項之初就備受重視。中央政法委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對相關課題展開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

隨著調研的深入,工作專班發現,部分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作為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的主體,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範圍、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認識不夠全面統一,執行不夠及時規範,請示報告工作比較被動等問題,對上級單位議事決策、重大事項處置、整體工作效能構成影響。

針對這些問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單位普遍認為,有必要對政法工作請示報告制度作出更加細化規定,以期提高其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中央政法委執法監督局副巡視員卞忠民對此分析說,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一般需要由下位法具體化。《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必須共同遵循、一體執行。同時,《中國共產黨章程》作為黨內根本法,《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作為效力僅次於黨章的黨內基本法規,對於請示報告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需要由一系列下位法,比如“條例”以及“規則”“規定”等進行配套實施,才能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發揮作用。

最終,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條例》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既有請示報告規定的基礎上,用專章對政法領域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作出進一步規定。

突出“清單化”

“作為黨內法規,《條例》‘姓黨’。因此,其條文設計堅持和加強了黨對政法工作領導這個最高原則。”在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鬍增印看來,政法工作“政”字當頭,要把講政治的要求具體地、實實在在地貫徹到、嵌入到請示報告制度之中。

胡增印說,在做到“兩個維護”、突出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基礎上,《條例》就請示報告制度首先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黨中央負責,受黨中央監督,向黨中央和總書記請示報告工作”;並且規定,“政法工作總體情況、中央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中央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黨中央,中央政法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向黨中央報告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項”等。

記者注意到,《條例》設計“粗”“細”相宜,突出了“清單化”。對此,卞忠民介紹說,在《條例》設計過程中,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堅持把握好原則性、兜底性規定與行動性、操作性規定的關係,處理好“宜粗不宜細”與“宜細不宜粗”的關係。

卞忠民舉例分析說,在請示報告主體方面,對“誰應當向誰請示報告”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範圍上,把“哪些事項必須請示報告”作了詳細列舉,並作了“兜底”規定;在請示報告程序等問題上,做好與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相銜接,原則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中央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於地方黨組織則作出概括規定,即“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報告全面工作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等。

自覺性實效性

怎樣才能做到“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談及這個問題,胡增印告訴記者,政法機關貫徹執行《條例》及其請示報告制度,需要在強化自覺性、提高執行力、確保實效性上下功夫。

胡增印分析說,當前,政法工作中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任務艱鉅繁重,防範化解各類風險隱患、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任務艱鉅繁重,洞察新技術“雙刃劍”效應、掌握政法工作主動權任務艱鉅繁重。有關地方黨委、黨委政法委、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針對政法工作中不斷湧現的新的重大情況、新的重大問題,要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強化政治領導意識和能力,按照講政治要求做好請示報告工作。特別要把請示報告和履職盡責統一起來,既審時度勢做好請示報告工作,又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同時,需注意把握請示報告的時效性。請示報告工作應當堅持及時全面、準確規範、逐級報告、安全保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特別要把握時效性要求:對需要由黨中央和地方黨委決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項,應當提前請示;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階段性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常態性重大事項,按半年或者年度報告;黨中央、地方黨委或者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交辦的重大事項,按要求報告;相關規定對報告時限有專門要求的,從其規定。對於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彙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

“《條例》對黨章黨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搞重複性制度建設。”卞忠民說,貫徹執行好《條例》的請示報告制度,需注意把握請示報告制度的關聯性。在貫徹執行《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制度時,應當注意與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上位法貫通起來,與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黨內基本法規貫通起來,與貫徹執行《政法機關黨組織向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規定》等黨內法規貫通起來。

“同時,要與抓緊修訂完善和貫徹執行配套規定結合起來,如根據《條例》關於制定配套規定的要求,建議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單位既可以抓緊制定全面實施細則,也可以先行對請示報告制度作出修訂完善。”卞忠民補充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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