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電網事件跟蹤:“自發自用”中的“自”究竟該如何定義?

日前,就安徽電網暫停受理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項目接網審批進行了報道,據瞭解,該通知為電網內部通知,並要求安徽各市從嚴執行。

安徽電網事件跟蹤:“自發自用”中的“自”究竟該如何定義?


(因某些不可說明的原因,該會議紀要只截取了部分內容)

根據該通知,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電站的發電方(投資人)必須與用電方一致方可通過接網審批。之後,光伏們又獲得一份來自安徽電網營銷部的會議紀要,與上文中通知要求一致,安徽電網認為“自發自用,餘電上網”中的兩個“自”即發電方和用電方應為一個主體,並要求“各單位併網驗收中要嚴格執行政策文件,堅決杜絕以‘自發自用’備案,實際以‘自發他用’併網的發電項目”。

按照安徽電網的理解,自發自用分佈式項目要求A公司在自家投建屋頂光伏電站,發電給A公司使用。而目前主流的建設模式為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B公司。

那麼“自發自用”中的“自”究竟該如何定義?一方面,自2013年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大力推動光伏產業發展開始,並沒有紅頭文件明確“自發自用,餘電上網分佈式光伏電站”是否需要投資方與發電方一致。另一方面,從“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相對概念“全額上網”來看,二者的區別在於分佈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是否需要電網接收,那麼“自發自用”中第一個“自”指的是分佈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第二個“自”即是電量不通過電網,而由自己消。從這一層面來看,並未對發電方與用電方是否一致做出要求。

就該問題,採訪了若干業內資深從業人士,均表示安徽電網的要求並不合理。“從郵件內容看,因‘損害電網利益’而暫停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電站接網受理,這本身就不合理”,某業內人士表示,“電網可以反對這個規定,但不能以損害利益為理由阻礙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據參與安徽項目的從業人員介紹,安徽國網之所以出臺上述通知,估計是想以此來收取過網費。眾所周知,過網費的收取應在隔牆售電模式中應用,而隔牆售電的典型案例是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C公司,很顯然,目前企業投建的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電站並不屬於隔牆售電的範疇,所以安徽電網藉此收取過網費也並不合理。

此外,還諮詢了某區域能監局,亦表示並未要求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項目的發電方與用電方一致。

綜上,安徽電網的這一規定並沒有前例可參考,如果按照這一要求執行,作為光伏發電製造企業雲集與投資熱土的安徽將失去自發自用分佈式光伏電站這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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