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會宣佈"996"工作制 是逼員工自願加班嗎?


公司年會宣佈


近日,一家電商公司公開在年會上宣佈將實行“996”工作制,使得互聯網領域日益普遍的加班問題再次成為爭論的焦點。昨天下午,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該公司所屬地勞動監察部門瞭解到,工作人員已介入調查此事,如果違法加班行為屬實將依法對該企業進行查處。

“996”制

每天工作超10小時

近日,一家名為“杭州有贊科技”的公司,在會上宣佈,今後將實行“996”工作制,即每天早9點半到崗,一直工作到晚上9點。遇到緊急項目時,每週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可能會更久。

除了要求員工每天工作10多個小時外,有參與年會者還爆料,該公司高管發言時曾提出如果無法將工作和家庭妥善平衡,可以選擇離婚。

鼓勵加班、無視員工合法福利待遇……很快,有贊年會就因上述言論遭到質疑。

“超時工作”

近年屢屢被企業提出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這已經不是“996”工作制第一次引發爭議。2016年10月,互聯網公司58同城被曝出實行全員“996”工作制度,公司CEO也因此受到員工聲討。彼時,58同城所提出的“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時間從早9點到晚9點,一週上6天班,且沒有補貼或者加班費,也不允許請假。此後,58方面回應稱,所謂“996”只是常規性動員,並非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為了應對9、10月業務量較大的工作需求。

來自濟南浪潮集團內部的“奮進者申請書”要求員工,必須每週自願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自願放棄所有帶薪年假,自願進行非指令性加班。不僅如此,“奮進者”還要在春節、國慶等節假日無條件加班,隨叫隨到。

引發爭議

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調查

1月30日,杭州市西湖區勞動監察大隊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已經注意到上述爆料,並介入調查。昨天下午,北青報記者致電西湖區勞動監察大隊獲知,大隊工作人員已前往該公司進行調查,截至當天下午5點,調查人員還未歸隊。後續進展將在調查結束後公佈。

除此之外,全國總工會也在昨天轉載媒體報道,就“996”工作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做出解釋。文章稱,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其中後兩種屬於特殊工時制度,只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而標準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相關規定,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四十小時。如果需要加班,也要經過和工會、勞動者的協商,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且每日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最多不得超過36小時。

若不加班

擔心無法完成績效考核

據瞭解,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行業不斷髮展,不少公司員工或主動或被動地延長了工作時間。

今年剛畢業加入某機器人研究公司的王偉(化名)介紹,自入職以來,晚上9、10點下班就是自己工作的常態。“早9點到公司,晚9點能走就已經是很不錯了,週末基本也就休一天。”他說,儘管簽訂合同時公司曾承諾晚7點就可以下班,但實際參加工作後,下班時間很難得到保障,“大家都不走,你怎麼好意思走呢”。

談及加班現象如此嚴重的原因,王偉表示,很大一部分是基於從眾心理,此外也是擔心年終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無法完成。他透露,在已經就業的同學中,年薪20萬至25萬的工作大多工作時間比較合理,30萬以上的基本都“不得不接受加班”。

曾在多家互聯網巨頭公司工作過的李琛(化名)則介紹,是否加班主要還是看公司風格,甚至所處部門的要求。“大部分公司不會強制要求員工‘996’,但會為晚下班員工提供一些福利,變相鼓勵加班。此外,喜歡加班的老闆也會從精神上給大家進行洗腦,動不動講著名企業的故事,鼓勵大家繼續工作。至於加班費,反倒是比較少,只有遇到緊急項目才會有。”

律師說法

“996”工作制或涉嫌違法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介紹,從《勞動法》角度看,“996”工作制可能涉嫌違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等相關規定,企業要實行不同於標準工時制度的特殊工時制度,則需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因此如果有贊未經審批就推行‘996’工作制,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由此可見,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外,企業不得強制安排員工加班,非要加班也需徵得員工的同意,並嚴格控制在一定時間內。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韓驍律師說,“有贊公司的‘996’工作制是否違法目前仍在調查中,但該制度顯然沒有起到正面的社會導向作用,反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建議企業在制定內部的相關制度時,切勿盲目追求利益而忽視了自己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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