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規培訓:商業祕密與發明專利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作為企業獨享的信息內容,商業秘密往往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但同時,由於商業秘密的價值在於其秘密性,一旦公開即喪失價值,對於該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十分嚴格。而與商業秘密相類似的專利,雖然同樣為權利人所享有,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使用,但將二者的內容視為信息時,對它們的保護及內容的傳遞存在很大的差別。在信息合規培訓中,明確區分對於商業秘密以及發明專利的信息傳遞,對於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企業利益十分重要。

信息合規培訓:商業秘密與發明專利

首先,商業秘密與發明專利的區別在於該信息內容的公開與否。商業秘密在通常情形下並無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認證,只有在涉及到法律糾紛時會由法院結合具體的案件對其進行判斷,而發明專利則由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委員會申請認定。然而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明確,發明專利一旦提交專利委員會進行認定,該技術所涉及的所有信息即不再屬於應當保密的內容,必須對全社會進行公開,也即任何該專業的非發明專利人都能夠通過對該公開信息的閱讀而明確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出與發明專利人相同的產品。而商業秘密的一切信息則實行永久性保密,只要該商業秘密的擁有者不願意公開,即可以將該商業秘密永久封存。因此,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明確該兩種信息公開與否的區別。同時,發明專利一旦超過保護期限,該信息所傳遞的技術的使用權就不再為專利人所獨佔,任何人均可以使用該項信息,但商業秘密卻可以一直僅為特定人所知。因此,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明確二者差別,因為對於商業秘密與發明專利的判斷,從而更好地選擇利於公司發展的信息保存方式至關重要。

其次,商業秘密與發明專利的流轉並不相同。在實踐中,商業秘密的保護者即為知曉該秘密的人,商業秘密的價值隨著已經範圍的擴大而不斷降低。而發明專利中,即使該專利信息已經全部公開,在我國現有法律的保護下,保護期限之內的該信息使用者仍然只能為發明專利人。已經經過認定的發明專利其信息不存在被洩露的風險,因為是否能對該信息包含的技術進行使用並不取決於對該信息的知曉與否,而取決於發明專利人的授權以及該項專利保護期限是否經過。換言之,信息的傳播並不會影響已經獲取的發明專利的價值。而商業秘密作為不對外公開的信息,其來自於壟斷性的掌握,一旦被洩露,另一家公司使用相同的信息內容進行生產,則意味著該商業秘密的不再成立,此時無任何補救措施,商業秘密的價值已經消失,存在不可逆轉性。因此,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明確,對於商業秘密以及發明專利二者流轉過程中洩露與否的區別,直接決定著該信息的價值是否存在。

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強調,作為接受培訓者,必須明確,雖然商業秘密與發明專利作為信息存在時,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同以及價值點的不同,在保護手段上應有所區別,在合法獲取過程中也有所區別。作為信息掌握者,一面需要保護好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另一面也需要用合法的方式獲取他人信息,以期信息行業的合規運行。

嚴正聲明:本文章內容為佑碧艾商務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EB)原創作品,LEB對該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權。歡迎轉發,如需以任何形式轉載請註明作品出處及標註作者(LEB)署名,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