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合規培訓: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在大數據時代下,個人隱私的空間似乎日趨減小,個人信息的曝光程度日益提高。然而,個人信息作為與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部分,對其的保護始終是信息合規培訓中不容忽視的部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了強調。

信息合規培訓: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所謂公民個人信息,依照《通知》的介紹,是指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學歷、履歷、婚姻家庭狀況、家庭住址等在內的能夠對公民個人身份進行識別,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數據資料。公民個人信息,在未經公民個人同意的情形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論是否出於不法目的,也不論是否出於盈利的需要,均不得非法獲取。因此,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強調,國家對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態度十分堅決,此類信息的私密性之強,使得任何人非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均不得有任何針對其信息的行為發生。

根據《通知》的介紹,現今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與日俱增,通過買賣公民的戶籍、銀行信息以及電信開戶資料等,達到準確定位的目的。實踐中,部分國家機關以及金融、電信行業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過程中所掌握的便利條件,非法將公民個人信息予以倒賣,此類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勢必受到嚴懲。

同時,通知中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也作出了說明。現階段,中間商往往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通過構建網絡平臺的方式將此類信息予以出售,這就給了很多非法公司以可乘之機。許多非法調查公司根據這些購買獲得的信息,進行非法討債、詐騙以及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以及滋擾型“軟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強調,雖然倒賣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者並未直接從事類似敲詐勒索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動,但其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買賣活動事實上促進了這些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者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也是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予以禁止的部分。

同時,由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波及範圍十分廣泛,其犯罪發生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也往往不在同一地方,因此追查難度頗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民個人必須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予以高度關注,不得將在未確認對方可靠程度的基礎上將自己的個人信息交付他人。同時,公民個人在生活中一旦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遭到洩露,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便防患於未然,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

公民的個人信息對公民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來說都至關重要。因此,在信息合規培訓中,一面是從事信息處理業務的相關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獲取、處理信息,並做好自己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完善內部的規章制度,及時將存在的隱患排除。一面是公民個人必須提高警惕,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避免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使得個人信息被不當洩露或者利用,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在信息合規培訓中,必須充分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更好地推動信息行業的整體合規運行。

嚴正聲明:本文章內容為佑碧艾商務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EB)原創作品,LEB對該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權。歡迎轉發,如需以任何形式轉載請註明作品出處及標註作者(LEB)署名,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