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訊:郴州中院案例入選“2018年度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1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8年度全省十大典型案例,由全國首屆審判業務專家、郴州中院黨組書記、院長羅水平主審的“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武漢創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入選,該案充分運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和證據規則,在因果關係認定、責任歸屬、鑑定意見認定等問題處理上,充分展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下郴州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水準。據悉,該案還被評為“全國法院系統2018年度優秀案例”二等獎。

近年來,郴州法院非常重視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庭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4年8月19日,郴州中院在全省率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隨後,桂陽縣人民法院、資興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先後成立郴州市首批獨立建制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兩年來,全市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類案件1474件,審結1351件,為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郴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經驗受到了法制日報、湖南日報、瀟湘晨報、紅網等中省主流媒體的推介。

就下一步如何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羅水平指出,全市法院將把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突破口,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審理規則、環境汙染恢復性司法治理措施、辦案經費保障以及執行款的分配理由等,通過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的良性發展,著力打造一批案件影響大、社會效果佳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案例簡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武漢創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環境汙染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武漢創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盛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成立,經營範圍為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再生物資回收、環保化工原料製造、銷售(不含危化品)等,原法定代表人黃文。創盛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對屬於HW12類危險廢物的油墨渣無法處置,而外運至有資質處置的宜昌危廢處置中心處置,費用太高,配額太少,黃文遂要曹德威(創盛公司生產部經理)找人來回收,處置費用不超過600元每噸。曹德威遂通過王早新、王建福二人的介紹,聯繫到了無危險廢物處理能力的曹盛有。三方約定了油墨渣的處置費用。截至2016年1月,創盛公司在未審查曹盛有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先後五次將案外人委託其處置的危險廢物HW12中的油墨渣以及少量的HW49中的廢抹布、手套共11車約377噸直接轉交給曹盛有處置。創盛公司共支付處置費用213850元,其中,曹盛有得處置費163 190元,王建福得介紹費8710元,曹德威和黃文共得回扣41 950元。曹盛有將從創盛公司拉回來的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堆放在宜章縣笆籬鄉平原村泰興爆竹廠對面山地、宜章縣迎春鎮長村鄉長啟村X065縣道197KM+300M路段北面山地、宜章縣迎春鎮山上村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東側山地、臨武縣金江鎮鐵坑等地,僅進行了簡單的填埋處置,未採取任何防滲漏措施。案發後,經宜章縣環境保護監測站、郴州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出具認可意見,傾倒、填埋在宜章縣迎春鎮山上村馬鞍山S354省道201KM路段東側山地的廢物取樣檢測出鉛含量為1.99mg/L,超過了國家標準,PH值為1.78,具有強酸性,繫有毒物質;傾倒、填埋在臨武縣金江鎮鐵坑的廢物及土壤取樣檢測出鎘、鉛、鉻、銅、鎳、鋅含量均超過了國家標準。

裁判結果:郴州中院認為,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創盛公司等被告實施了本案環境侵權行為,與環境損害的後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各被告承擔處置好傾倒於臨武縣境內的危險廢物、消除危險並修復被損害生態環境(須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民事責任,並連帶支付危險廢物處置費、環境修復費、環保部門處置環境損害的費用損失等共計265萬餘元。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發現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並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屬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創盛公司作為環保科技企業,不履行防治汙染的職責,導致危險廢物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的人員處置,致環境汙染,屬知法犯法,依法必須予以懲戒;黃文等被告為謀取私利,均實施了環境侵權行為,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不僅判決各被告支付環保部門處置環境損害的費用損失,同時還承擔履行處置危險廢物、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等民事責任,判處金額達265萬餘元,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失填平,對推進全省檢察公益訴訟的審判工作也具有良好的示範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