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造“魔法學校” 侵犯著作權嗎?

仿造“魔法學校” 侵犯著作權嗎?

《哈利·波特》小說可謂廣為人知,其版權人一直在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維權行動。例如,若干年前,據英國媒體報道,印度東北部城市加爾各答為迎接印度教"杜爾加女神節",仿照《哈利·波特》電影中的霍格沃茨魔法學校場景搭建了一組魔法城堡景觀,《哈利·波特》在印度的出版商遂向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有專家指出,該活動組織方仿造"魔法學校"是出於商業用途,且仿造的"魔法學校"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沒有獲得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與小說作者J·K·羅琳的授權,涉嫌侵犯著作權。那麼,如果類似情形發生在我國,即模仿前述電影中的形象建築樓房,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嗎?

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並不需要重現同樣的物質載體。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雖然作品的存在和傳播要依賴於物質載體,但是著作權本身卻是一種無體的存在,著作權和作品載體本身可以相互分離,並不會因為電影膠帶或者磚瓦水泥而有所不同。有人可能會產生疑問,對於電影畫面和實物城堡來說,二者尺寸比例懸殊,即使有所參照也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和技藝,難道這樣的"轉化創作"不能構成獨立的作品嗎?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在他人作品基礎之上進行勞動的結果與原作品之間過於近似,以至於缺乏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這種勞動成果就只能被稱為原作品的"複製件",相關的勞動過程也只能稱為"複製"行為而非"創作"行為。

實踐中,很多人對作品與載體的關係存在一種認識誤區,即作品的載體一旦轉換形式,則作品的類型也會發生變化。例如,有人認為,一旦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製在錄像帶上,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就會變為"錄音錄像製品";又如,有人認為,一旦將口述作品記錄在紙張上,就會轉變為"文字作品"。事實上,上述看法都是存在問題的,因為作品的類型本身不會因為載體的變化而變化。以口述作品為例,其特點就在於其作品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時性的發揮,一旦被載體記錄下來,雖然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本質上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

對於一些作品,如美術作品而言,其載體區分為原件和複製件,並且原件和複製件價值差別巨大。這是因為,很多美術作品如油畫的創作具有一次性、不可回覆性,作者的靈感、個性通過筆觸一次性地凝結於作品之上,由此完成美術作品的創作並形成美術作品的原件。美術作品原件因承載著作品全部的視覺信息而產生了絕對意義上的特定性,它在物的唯一性上不能為任何形式的複製品所替代。因此,原件和複製件價值差別巨大。但是,必須看到,美術作品原件作為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和高價值性,這是從物權角度來說,但是,從著作權角度來看,原件和複製件在承載作品表達方面並無本質不同,因為從表現作者的創作內容來看,複製件發揮了與作品原件同樣的功能。

實踐中,出現過這樣的問題:通過獲贈或者購買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所有權後,所有人可以修改、毀損嗎?筆者認為,通過獲贈或者購買合法取得他人作品原件後,獲贈者或者購買者從物權意義上取得了原件的所有權,所以在私人環境下,如自己家裡,對相關作品原件進行修改、毀損,屬於對所有物行使所有權,並不涉嫌侵權。但是,一旦將這種行為在公開環境進行,例如當眾將修改、毀損的油畫原件展覽示眾,就會在著作權層面涉嫌侵害了作者的聲譽和作品的形象,作者可以援引著作權法上關於"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的規定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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