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是工廠逃避加班費的法寶嗎?

小王在一家工廠上班,工廠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工廠訂單比較多,有時候為了趕訂單,甚至需要通宵加班,從來沒有休息日。對於這種工作強度,小王認為付出和回報不成正比,工廠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工廠卻以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拒絕支付。像小王這種情況可以拿到加班費嗎?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是工廠逃避加班費的法寶嗎?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1995年《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調整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按照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計發加班工資。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參照標準工時的工資標準合理制定。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是工廠逃避加班費的法寶嗎?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是工廠逃避加班費的法寶嗎?

從小王的情況來看,每週工作時間已經遠遠超過了40個小時。所以工廠要支付小王40小時以外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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