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自家超市男子“玩火自焚”

男子劉某與妻子因經營問題意見不一,一怒之下竟自導自演了一場火燒自家超市的鬧劇。然而,他必須為自己的不冷靜行為付出代價,由於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日前,劉某被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6日22時許,金山區象州路民警接報,某生活廣場地下一層一超市發生火災,超市噴淋將火災撲滅。民警會同消防支隊對火災原因開展了進一步調查。

經調查,該超市火災由人為原因引起,出乎意料的是,始作俑者竟是該超市的經營者之一劉某。到案後,劉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我早就想把超市關了,就策劃了火災逼超市停業。”據劉某交代,由於他和妻子就超市的經營問題一直存在爭執。7月上旬,他趁自己值班,將20多瓶一斤裝高純度白酒倒進塑料袋,用膠帶封起來,然後將裝有白酒的塑料袋都放進事先準備好的三個塑料筐裡,藏在辦公室。

7月16日晚,劉某見四下無人,便正式自導自演“火災”。他先將辦公室裝有白酒的塑料筐全部搬到超市貨架附近,將白酒全部倒在地上。隨後,又尋找積極“火源”,將一些收不回的舊賬本和欠條扔進塑料筐,用打火機將裝白酒的塑料袋、賬本、欠條全部點燃。

地上的白酒由於碰到火源,火勢一下就變大了,辦公室木門也隨之燃燒,從而引發火災。看著自己的“計劃”一步步得逞,自家超市這下終於無法經營了,劉某“心滿意足”地離開了。

日前,金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對劉某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14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也就是說,不管行為人放火燒燬的是自己的財物還是他人的財物,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觸犯了放火罪。在此,檢察官提醒,遇事要冷靜,多和家人溝通,千萬不要“玩火自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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