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十大重點條文獨家解讀(收藏)

《電商法》共有7章89條,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其涵蓋範圍極廣,針對商家普遍關注的登記、稅收問題、輿論反應強烈的搭售、大數據殺熟現象、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刷單內幕、呼聲日益高漲的平臺安全責任以及ofo、途歌退押金事件等,都做了明文規定。很多條例堪稱重磅,如淘寶、京東、拼多多等眾多平臺、微商領域的大量自然人經營者,將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成為市場經營主體,進行依法納稅。為此,報告中梳理了《電商法》中重點條文進行解讀,幫助廣大商家更好地應對行業變化。

《电商法》十大重点条文独家解读(收藏)

01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定義與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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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本條文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為“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兩大類,至於“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屬於“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如微信小程序等;通過其他網絡進行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相關服務提供者,如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經營者等,應該遵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02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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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此前,個人賣家無須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這一舉動被普遍認為提高了電商平臺的入駐門檻,可能影響個人賣家開展電子商務的熱情。但國家市場監督局適時出臺該意見,對電商經營者的登記要求進行細化,規定電商經營者,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並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

但應當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擬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商經營者,企業類型的電商經營者並不適用,且該登記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線下生產經營活動。

03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與辦理納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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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蒙慧欣認為,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納稅義務的確認,這種納稅義務與充實線下傳統的經營者是平等的、一致的。體現了在稅收問題上線上線下平等原則。第二款則是規定了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義務問題。但需要強調的是,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不意味著不發生納稅義務,在其營業額達到收益納稅義務的基準時,就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

同樣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依法納稅的同時,當然也依法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為了該項稅收工作能夠得以進行,電商商務平臺經營者有義務配合,在需要的時候,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方面的真實完整的信息,以確定相應的稅收基礎數據。

04

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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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蒙慧欣認為,本條款是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管理義務的規定,平臺對於進入平臺進行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以及其他主體,有身份信息的收集登記核驗等義務。這一義務與消法第44條對接,主要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相對人。如果平臺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有效信息,將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同時,條款的平臺審核屬於實質審核而非形式審查

現實生活中,平臺對這一義務的履行存在很大的問題,導致嚴重的消費者保護問題,以及監管上的難題。那麼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之外,就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把好入門關,監管、維權等消費問題都會減少。

05

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納稅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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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本條規定配合本法第十、十一條規定。在電子商務經濟中最大的特點是平臺經營者掌握著大量的關於平臺內經營者的數據信息。而這些數據對於相關的市場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稅收徵管機構履行職責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信息的報送就顯得尤為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關的主管部門必須保密,只在為管理所需要的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同時,平臺報送的信息必須全面、完整、真實,不得經過篡改。最後,平臺為履行該報送義務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應該由平臺承擔。但監管部門應注意減少平臺經營者這一負擔。

06

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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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蒙慧欣認為,本條規定了平臺經營者的數據保存義務,這一義務與平臺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以及配合執法機關查明事實的義務相聯繫。

需要注意的是,平臺經營者的數據記錄和保存義務必須與其他條文中規定的平臺責任結合起來,如果不履行這一義務,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義務類似於“在自己經營的場所安裝監控”,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協助查明發生的事件真相。

此外,關於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也是平臺履行數據保存義務的要求。

07

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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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本條在立法過程中產生激烈的爭論。

一是對“相應責任”的認定非常模糊,既未採取連帶又不選擇補充責任的做法,實際上導致消費者在維權時處在更加弱勢的狀態,在平臺內經營者無法承擔責任時,本條並不能明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也無法平衡維權成本與結果,事實上缺乏法律應有的確定性,打擊消費者維權積極性。

二是“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若屬於條款適用的必要條件,是不是意味著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臺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審核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即,電商平臺擁有僥倖的空間?

此外,本條規定了平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對於這種義務的具體內容,還不明確,需要通過以後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來進一步明確。

08

信用評價制度與信用評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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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平臺內經營者往往基於信用狀況而獲得相應的交易機會。在此之下,客觀公正的信用評價機制的建立就是平臺的重要責任,因此,平臺往往會建立一定的信用評價規則,來約束平臺上的活動的各類主體。如淘寶有淘寶評價體系,滴滴有滴滴評價體系。

信用評價在信息化時代具有重大的價值,對主體的利益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引發嚴重的刷單炒信,惡意差評等現象。平臺通過建立信用評價制度,行使軟權力。

如何控制平臺不濫用這一權力?電子商務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要求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公開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評價信息。但是平臺目前建立的信用評價體系存在明顯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進。電子商務法對此有系統的涉及,平臺可在此之上進行系統的設定,此外,平臺還應保持評價體系的開放性,可接近性,信用信息的彙集等。

09

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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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蒙慧欣認為,電商法中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由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治理措施與法律責任組成。首先,這裡所指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非法律意義上的保護制度,而是與平臺自己的特點和能力相適應的保護制度。其次,與知識產權權力人加強合作,包括兩個層面,與平臺內的權力人合作,與平臺外的權力人合作。通過合作來解決通知刪除反通知規則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再次,不建立相制度可能導致的後果 ,主要體現在四十五條。

關於“通知--刪除”規則。首先,如何理解所謂的避風港規則。其次就是關於權力人的通知,其中關於合格的通知的認定問題。再次,平臺經營者知道通知後的回應措施。如何理解“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並非是必須一概的一定要採取措施,後文提到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門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足夠的證據確信是不正當投訴,可以不採取措施,因此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損害,也就談不上連帶責任的問題,屬於不真正義務。最後,錯誤通知者的責任承擔以及惡意錯誤通知,加倍賠償。這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此外,關於反通知的程序。首先,有關不存在侵權的聲明,及其初步證明需要到達何種證明程度的理解問題。

其次,平臺的轉送通知以及告知的義務。是否可以直接向通知人發出聲明?再次就是15日的性質是什麼?最後,權利人如果採取了投訴或者起訴行為的,是否意味著就不能終止採取的措施,必須要維持到法院生效裁決?

10

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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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認為,該條規定主要包含有三個方面: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質量責任擔保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以及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規定。該條文主要針對電商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而設立,受益於消費者,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屬於倡導性規定,而非強制要求,但對於保障商品、服務質量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網購中,消費者經常深受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等消費問題所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減少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消費糾紛問題。同時,通過消費的選擇,實現電商行業的優勝劣汰,從而促使其不斷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其中,在先行賠償責任機制上,也並非首次規定,因此,本條款則是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此外,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存管問題上,在面對鉅額資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業利用作為融資圈錢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風險,容易造成眾多消費者經濟損失,所以如何安全存管也將是電商平臺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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