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洗稿”的若干法律問題

今年七月,國家版權局等單位聯合開展“劍網2018”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網絡侵權盜版行為,首次提及將重點整治自媒體領域的“洗稿”行為。本文就該行為的表現形式、行為性質、可能侵害的權利或權益、相關主體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今年7月,“劍網2018”專項行動首次提及將重點整治自媒體通過“洗稿”方式抄襲剽竊、篡改刪減原創作品的侵權行為之後,“洗稿”行為就逐漸受到了版權界的關注和討論。該行為關涉到著作權侵權的諸多法律問題,限於篇幅,本文僅就其表現形式、行為性質、可能侵害的權利或權益、相關主體責任等基礎性法律問題展開分析。

一、“洗稿”的行為表現形式

“洗稿”一詞,主要用於針對文學作品的行為,但實踐中,從廣義的角度看,“洗稿”行為可以發生在各種作品的場景中。

1.“洗稿”新聞報道

根據我國對新聞採編的相關規定,網站一般情況下沒有新聞採編權,故其只能通過紙媒或其他有權發佈新聞稿件的網站的授權來轉載新聞報道。但新聞較強的時效性,使得很多以提供內容為主,但又未獲授權的網站為獲得用戶流量,只能採取兩種方式來實現轉載:一種是先以網友的身份將稿件轉帖到論壇,再從論壇轉載至新聞頻道並註明來源於“某論壇”;另一種則是直接轉載,但未如實註明出處以避免被侵權監控追蹤到。[2]這種轉載行為是最初的“洗稿”行為表現形式。

2.“洗稿”文學作品

“洗稿”在網絡上流行的同時,也在線下蔓延。例如,某知名網絡文學原著被指抄襲了200餘部小說,涉及294章的內容,共計265萬字;如果該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抄襲,也可以在廣義上視為是一種“洗稿”行為。

3.“洗稿”博主推文

近幾年來,隨著自媒體的發展,博主及其博文推廣已經逐漸產業化;一篇好的推廣博文,或可能帶來數百萬的瀏覽量並轉化為用戶流量,或可能為相應品牌帶來高出傳統營銷手段數倍的收益。例如,知名自媒體時尚博主“黎貝卡”的推文在4分鐘內賣出了100輛寶馬mini車,20分鐘內售罄其與故宮合作的聯名款首飾;還有各種母嬰自媒體博主推文中推薦的產品,也都在數十分鐘或數小時之內售罄。

這些推文背後的巨大商業利益,使得“洗稿者”的觸角逐漸伸到了自媒體領域,其中最典型的情形就是“洗稿”博主等自媒體人的推文。“洗稿者們”或通過修改原標題(一般是將原標題改為與原文標題完全不同的表達);或通過使用同義詞,調整文章段落順序,增加與文章關聯不大的部分內容,刪除原文部分內容等方式來修改原文,轉而將“洗白”後的文章用來賺取閱讀量,或用來推廣同類產品或服務,用最低的成本換取巨大的經濟利益。

4.“洗稿”商品簡介

電商平臺中的賣家,以及活躍在朋友圈中的“微商們”為抓住消費者眼球,通常會在商品介紹之外加入自己的獨創性表達,如將產品或服務“文藝化”“情懷化”,引用知名博主或明星的推薦,融合商品親測和比較內容等;這類商品簡介,往往達到了一定的獨創性要求,可以構成作品。其他賣家或微商為降低營銷成本,會對他人的商品簡介簡單進行“改頭換面”後即用在自己銷售的同類商品中,這也是廣義上的“洗稿”行為之一。

5.“洗稿”短視頻或音樂作品

短視頻產業的蓬勃發展,也使得實踐中出現了“洗稿”他人制作的短視頻的情況。例如,在他人制作的短視頻中添加簡單動畫即作為“新視頻”發佈,或刪除部分視頻片段、嫁接其他視頻片段,或簡單調整視頻中人物位置,從而整合成“新視頻”的行為。從廣義的角度看,如果將他人多個音樂作品的主旋律拼湊成一首歌,且未進行具有獨創性的編曲等,也可能構成“洗稿”。例如,在《離人愁》歌曲火爆全網時,即有網友指出該首歌曲的開頭、副歌等不同部分分別抄襲了《煙花易冷》《山外小樓夜聽雨》《清明雨上》等幾首歌的曲調。

二、“洗稿”的行為性質

從前述“洗稿”行為的表現來看,“洗稿”的實質上就是著作權侵權中的“高級抄襲”。因此,如果原創作品的權利人認為自己的文章或短視頻等作品被“洗稿”了,可以通過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對於被訴文章是否系“洗稿”產物,被訴侵權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則需要適用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即“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來進行判斷。抽象,即排除掉思想範疇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如在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後,有諸多博主都撰寫了科學和倫理關係主題的文章,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針對該主題撰寫文章,表達觀點);過濾,即抽離掉歷史事實、通用表達等公有領域的部分(如在撰寫著作權侵權相關文章時,基本都要提及“三步法”判斷規則);在前兩步驟之後,如果比較“原文”和“洗稿文”,發現二者在整體佈局、敘事結構、所用的語言表達、所引用的材料、文章錯誤之處等方面均相同或構成實質性相似時(如講述一個人物時均使用了該人物的老中青時代的事件,均採用了倒敘,所用詞彙、句法基本一致),則可以認定為構成抄襲。

如“洗稿”行為被認定為抄襲,則洗稿者可能侵害原文作者或著作權人的以下著作權權項:1.署名權,除了前述第一種“洗稿”行為可能在轉載時註明出處來源外,其他類型的行為一般都不會為原作者署名,此時即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權;2.複製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於“洗稿”紙媒文章的行為,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複製權,對於“洗稿”自媒體、電商平臺或短視頻平臺中作品等行為,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3.改編權,對於增加“洗稿者”自己創作的部分內容或者嫁接了其他人作品的情形,可能形成侵權演繹作品,此時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改編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於因為增刪內容導致對原作品進行了歪曲或篡改的,則可能侵害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那麼,在著作權侵權之外,“洗稿者”是否還侵害了原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或權益呢?對於已經產業化的博主,或者是電商、微商賣家,推文或者商品簡介所帶來的利益是其經營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聯名款產品實際上負載了博主的信譽)。因此,當“洗稿文”僅是抄襲了極少部分元素,無法構成著作權侵權,但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博主或賣家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時,無疑是對其競爭優勢的破壞,或是對其用戶的截取;此時,也不排除權利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要求保護其經營利益的可能。

三、“洗稿”行為涉及主體及責任認定

因“洗稿”而可能涉嫌侵權的主體主要為實施“洗稿”的自然人或公司。前者主要是一些兼職“洗稿”的人或自媒體平臺的經營者;這類主體即便使用的是“洗稿軟件”編輯而成“洗稿文”,也不能據此抗辯其未實施侵權行為。[3]後者則主要是購買“洗稿文”作為營銷手段的公司,這類主體通常在購買了“洗稿文”之後,會署上自己的名字,此時,即便其並非這類文章的實際編撰者,也會因其署名而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洗稿”涉及的一類經常被忽略的主體是平臺。平臺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面對著海量的信息時通常沒有一一審核的義務,僅在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判斷平臺是否對被投訴的“洗稿”行為存在過錯時不宜過度嚴苛;前文提到“洗稿”是“高級抄襲”行為,在專業人士對於是否構成抄襲尚且需要討論甚至存在爭議的情形下,要求平臺處理投訴的人員作出適當的判斷顯然並不合理。例如,即便某一自媒體號多次被投訴“洗稿”,也不能要求平臺據此即認定新投訴涉及的行為即抄襲,因為不同文章是否構成抄襲,只能在逐一判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因此,除非是顯而易見的抄襲行為(如只修改了文章標題,進行了簡單增刪等情形),平臺應提高其合理注意義務,其餘情形下不宜要求平臺對“洗稿”行為施加更高的注意義務。

當然,平臺不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並不代表著其不可有所作為。對於“洗稿”行為的規制,除了依靠權利人主動維權,司法加大懲戒力度之外,平臺也應發揮其應有作用。

實踐中,我們也看到了一些平臺積極地探索新型的版權保護機制。例如,前述微信公眾平臺建立的“洗稿”投訴合議機制,引入由堅持原創且無抄襲記錄的個人作者這一“民間力量”來處理“洗稿”投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單純由機器審核帶來的侷限性。再如,有的平臺針對視頻內容的管理,建設了內容識別保護系統,通過獲取版權方提供的原片建立樣本庫,並與自身平臺用戶上傳的視頻進行比對後,如出現一致或重合度較高的情形,則將選擇權交給版權方,由版權方選擇允許用戶上傳但獲得相應分成,或不允許用戶上線的方案;另有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由版權人選擇是否向該機構進行授權並由其代為監控並追訴侵權行為。這些有益的嘗試,在適當的時候亦可以引入用於規制針對文字作品的“洗稿”行為。

但需要強調的是,平臺方提高版權保護標準和水平並非法律賦予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僅是其應市場和版權保護趨勢做出的積極回應。

【註釋】

[1] 參見張恆:《為什麼10萬+自媒體人今天想給張小龍送錦旗?》,載於微信公眾號“新榜”,發佈於2018年12月3日。

[2] 參見曾晨:《淺析互聯網侵權新模式——“洗稿”》,載於微信公眾號“知產力”,發佈於2016年6月23日。

[3] 參見張偉君:《“洗稿”是否侵權?答記者問》,載於微信公眾號“同濟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中心”,發佈於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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