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來了:不經本人允許,不得打廣告電話、發廣告信息

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新近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廣告條例》。該條例針對保健品虛假宣傳、付費搜索、推銷電話等眾多飽受詬病的廣告亂象作出詳細規定,強化了對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的管理,明確保護了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

新規來了:不經本人允許,不得打廣告電話、發廣告信息

新規來了:不經本人允許,不得打廣告電話、發廣告信息

彈窗廣告應能一鍵關閉

當前,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付費搜索、推銷電話、廣告彈窗等無孔不入,讓公眾深感困擾。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針對性規定。

本條例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強調“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並明確“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擦邊球做法也視為發送廣告。

上網時滿天飛的彈窗廣告讓人極為反感。條例就此明確,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也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條例還規定,“騙點擊”式的廣告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付費條目“霸屏”網友搜索結果頁面,近年來屢屢成為新聞熱點。最終通過的條例中,針對性增加了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規範,要求“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本條例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對鏈接廣告的核對義務,要求“應當一併核對所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

發現違法廣告怎麼辦?條例明確了兩方面的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並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門督促兩個責任主體履行規定。

禁止保健品“軟文”“軟廣”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網徵求社會意見,先後召開有關部門座談會、廣告業專場徵求意見座談會、表決前評估論證會,並在我省多地進行了廣泛調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地方提出,廣告法對典型廣告的違法情形都有規定,地方立法不必重複,可以結合實際作些更有針對性的細化補充。由此,條例進一步完善了變相發佈廣告情形,細化了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還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廣告準則。條例明確,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對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有多處約束。例如,廣告不得含有對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宣傳治癒率、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在審議時普遍表示,報紙、電視等主流媒體依賴的是大眾傳媒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對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引導性,極易誤導受眾,要加大對主流媒體投放廣告的監督管理,督促主流媒體主動審查,限制廣告播放時間,對涉及食品、藥品以及保健食品、產品等廣告慎重投放。就此,條例禁止“軟文”“軟廣”,要求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不得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同時,這些廣告也不得利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公益廣告強行攤派不可取

廣告業是市場化的行業,既要考慮消費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顧其他各利益相關方。這一考量,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和公益廣告的規範上有集中體現。

廣告法明確禁止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設定了法定最低罰款額為20萬元的處罰。就此,有的專家、有的地方提出,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僅誤導消費者而且貶低同行,屬於不正當的商業手段,應當予以處罰,但也不應擴大範圍。有的部門、不少廣告企業提出,執法過程中絕對化用語如何認定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亟需制定較為明確的操作性規定。由此,最終通過的條例中增加條款,明確排除一些不應認定為絕對化用語的情形,以統一把握執法尺度。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準認定的分級用語,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事實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公益廣告既要規範,也需要採取措施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有的地方、有些廣告業代表就提出,公益廣告很有必要,但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要求發佈公益廣告應當依法進行,不能將“公益”變成“攤派”,增加企業負擔。因此,最終通過的條例,既指出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佈公益廣告,也明確“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佈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條例還針對公益廣告公共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