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超過100萬部分遞延2年發放

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超過100萬部分遞延2年發放

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債券投資交易內控薄弱

近年來,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債券投資交易內控薄弱,以各種形式直接或變相放大槓桿博取高收益,甚至規避內控機制和資本佔用等事項層出不窮。為規範債券投資交易行為,防範債券市場風險,12月2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聯合發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投資交易業務內控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超過100萬部分遞延2年發放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投資交易業務內控指引

據瞭解,《指引》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核心內容為業務內控,主要包括風險管理、業務管理、業務人員管理等方面。此外,指引還包括自律管理章節。

內控體系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債券投資交易業務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後臺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並應當通過信息技術等手段全面掌握、監測債券投資交易行為,及時有效防範風險。

債券有關業務應當按照經紀、自營、承銷、資管、投顧等業務類型分開辦理,並在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嚴格分離,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債券投資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清算交收等關鍵崗位應當專人負責、相互監督,禁止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風險管理方面,《指引》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現券交易、買斷式回購、遠期、借貸交易的標的債券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內部評級,區分不同的風險等級,建立交易標的債券產品庫制度;對質押式回購的標的債券,可參考外部評級,建立黑名單制度。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逆回購、遠期、借貸融出交易的交易對手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內部評級,區分不同的風險等級,建立白名單制度。交易對手白名單應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業務管理方面,《指引》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債券投資交易業務實行逐級授權管理,所有交易必須經管理系統風控指標核查,在授權的範圍內審慎開展,超過授權範圍的交易須經過相應的被授權組織或責任人批准方可開展。

業務人員管理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根據要求在公司及中基協網站公示債券投資決策人員、交易執行人員和中後臺核對專崗人員信息。上述人員離職的,應當在其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及中基協網站公示離職信息,公示期不少於1個月。同時《指引》要求,參與債券投資交易的人員薪酬與激勵合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等分原則遞延發放,遞延週期不少於2年。

公告信息顯示,中證協與中基協將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強化債券投資交易業務自律管理,對於違反自律規則的經營機構和從業人員,依規施以自律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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