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檢察院集中公佈六宗汙染環境典型案件 我院一例案件入選

惠州市检察院集中公布六宗污染环境典型案件 我院一例案件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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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委常委會聽取了市檢察院黨組2018年工作彙報並充分肯定了市檢察院一年來的工作成效。彙報中提到,2018年,我市檢察機關共依法批准逮捕汙染環境、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等犯罪案件80133人,目前已經提起公訴60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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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檢察院集中公佈2018年檢察機關辦理的6

汙染環境典型案件,涉及體廢物傾倒、廢水汙染、重金屬汙染、異地傾倒垃圾、危險廢物處置不當等多種環境汙染類型,均為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關注情形,也是檢察機關重點打擊對象。惠州日報以整版版面進行刊登報道。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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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生態環境

目前已成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惠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惠州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對涉及環境汙染、關乎民生福祉的事件予以高度關注,克服監督線索發現難、立案監督手段剛性不足等諸多困難,督促生態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兩法銜接”機制,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行為,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有力震懾了跨市非法轉移、傾倒固廢、偷排偷倒致重金屬汙染等違法犯罪行為,牢牢守護美麗惠州的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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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2017年以來,我市檢察機關集中開展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指定專人負責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具體聯絡工作,促進協調配合和資源共享,並且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強化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對證據收集與固定、罪與非罪界限等問題的研究溝通,達成共識。同時,全市檢察機關廣闢線索來源渠道,對“兩法銜接”平臺錄入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分析,對行政處罰案件和移送後未立案案件等逐案“過篩子”,進行拉網式排查,有效解決了“案件監督信息源缺乏”這個制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順利開展的根本性、基礎性和瓶頸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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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以罰代刑”等情況,我市檢察機關也提示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案件該移送的移送,該立案的立案,避免出現“以罰代刑”的情況。而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如果有必要檢察機關會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加快訴訟進程,堅持依法從快從重處理。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這六宗典型案例是什麼吧

周某非法傾倒渣土案

汙染環境損害數額達1.86億元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將大亞灣區澳頭螺嶺山腳的低窪地帶以土地承包形式轉租給葉某(另案處理),並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葉某承包該片土地後,將低窪地帶提供給傾倒渣土的車隊老闆犯罪嫌疑人劉某光,傾倒從深圳運來的渣土,葉某從中收取相應的費用,葉某聘請犯罪嫌疑人張某友(負責望風)、韓某文(負責指揮傾倒渣土和垃圾的車輛)及石某惠(負責指揮傾倒渣土的車輛)。

2015年至2018年間,葉某與劉某光形成合作關係,將渣土及垃圾傾倒至螺嶺山腳。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作出評估報告,經核算,螺嶺山固體廢物非法傾倒事件汙染環境損害數額總計1.86億元。大亞灣區公安局立案偵查,大亞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警示

固體廢物須嚴格依程序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有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固體廢物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不管是家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還是企業產生的建築垃圾,都不能隨意傾倒,哪怕是傾倒在偏僻的山腳,這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更會汙染我們的生活環境,達到嚴重汙染程度的,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無證處置危險廢物案

90.9噸廢泥運到外市非法傾倒

市某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隆公司”)原為博羅縣工商部門合法登記成立並具有資質的危廢物處理企業,但在2015年建新廠期間,在多名涉案股東及公司負責人共同商議下,引進了4家不具有危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進駐該公司廠區進行生產經營。2016年年初至2018年6月間,某隆公司主要負責人在明知道4家外來公司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將收集到的危險廢物分類或賣或交給4家公司利用、處置。

2017年9月11日、12日,其中一家公司因生產過程產生的二次廢泥過多,某隆公司倉庫堆積不下,相關人員經過商議後,尋找車輛和非法傾倒點,並從某隆公司車間運到外市某環保牆體材料廠西北側處空地非法傾倒,被磚廠員工發現報警。經環保部門鑑定,傾倒在案發點的廢泥共90.9噸,屬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

惠州市公安局對某隆公司涉案情況立案進行偵查。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以王某為首的五名某隆公司股東及主要負責人,現該案正在審查起訴期間。

警示

危廢物須由有資質企業無害化處理

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不能隨意處置,必須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這種資質必須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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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們在研究案情

非法傾倒建築垃圾案

7萬餘立方米垃圾致水質氨氮超標

2018年6月14日,惠東縣環境保護局在該縣大嶺街道牛牯湖村魚塘邊地段查處到非法傾倒建築垃圾。該處一磚湖填埋垃圾廢料後造成環境汙染嚴重,被傾倒的建築垃圾地塊面積2.4萬平方米,平均堆積深度約3米,垃圾約7.2萬立方米,經水質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分別超標0.8倍、2.4倍。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鑑定,環境汙染損害數額約為2376萬元。惠東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莊某。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有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固體廢物必須嚴格依照程序進行處置,不得隨意傾倒。發現該類現象,公民可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向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舉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依據調查結果提起公益訴訟。

私設暗管排放廢水案

電鍍廠排放廢水重金屬嚴重超標

2017年5月3日,惠陽區環境保護局對新圩第三工業區新光工業園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工業園內北面位置有一間無牌電鍍廠,現場無相關人員在場,有廢水通過下水道排放外環境。

環保局執法人員立即對其排放的廢水進行了現場採樣。據惠陽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陽環測檢字[2017]35號)顯示,該廠排放的廢水中鎳超標2119倍、PH值偏酸1.18個單位、化學需氧量超標10.6倍、銅超標0.47倍、鋅超標4.75倍、鐵超標153.5倍、懸浮物超標10.97倍、氨氮超標48.11倍、總氮超標26.33倍;重金屬嚴重超標,其排出的廢水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案的工廠負責人魯某向惠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惠陽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對魯某作出了有罪判決。

警示

汙染物排放超標10倍屬“嚴重汙染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於“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如發現有關情形,可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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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倒垃圾現場觸目驚心

異地傾倒汙泥案

從外市運汙泥到龍門傾瀉135車次

犯罪嫌疑人魏某龍(在逃)自2017年7月份起,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鋒介紹租用了李某平(在逃)位於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鍾屋村民小組大嶺山的魚塘作為傾倒汙泥的場地,並僱請徐某鋒在傾倒汙泥的場地進行開門鎖門和負責出車費用、油錢及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僱傭犯罪嫌疑人張某雄等人作為司機,利用牽引車作為運輸工具,從外市某汙水處理廠處運輸汙泥到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鍾屋村民小組大嶺山傾瀉汙泥多達135車次,造成當地嚴重汙染。

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龍門縣平陵街道晨光村鍾屋非法汙泥傾倒事件環境損害數額共835.0557萬元。龍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龍門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警示

異地違法犯罪終究難逃法律嚴懲

此案中,從外市運來的汙泥對龍門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這種轉嫁垃圾處理成本和環保風險的處理方式不僅違法,而且更加不可持續。在利益的驅動下,人們往往存在僥倖心理,總認為異地追責取證難,不易定罪。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們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排放重金屬廢水案

嫌疑人將廢水排入小溪獲有罪判決

2015年4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閆某在博羅縣石灣鎮黃西村無證經營一間電鍍加工廠,將生產的廢水排放到工廠的蓄水池,然後將蓄水池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到工廠旁邊的小溪。同年8月27日,博羅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廠進行了調查,並對該廠生產的廢水採樣監測,結果顯示總銅、總鎳等重金屬嚴重超標,並將該案移送博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博)環境監測(督)字(2015)第20168號檢測報告顯示:線路板車間下水道排口:銅超標41.2倍。線路板電鍍車間外排口:鎳超標29.8倍,銅超標473倍,鋅超標0.4倍等。廠外排放口:鎳超標511倍,銅超標1553倍,鋅超標192倍。當時的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出具意見:認可上述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檢測報告。博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博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博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警示

重金屬不能降解為無害物

重金屬汙染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重大環境問題。其中重金屬廢水是對環境汙染最嚴重和對人類危害最大的工業廢水,其危害不容小覷。重金屬無論採取何種處理方式或微生物都不能降解為無害物,被重金屬廢水汙染後,其危害時間較長,毒性具有長期持續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屬於“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惠檢君在這給您提個醒

發現汙染環境案可致電12309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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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號召廣大市民,如果發現汙染環境案件、事件,應主動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舉報,檢察機關經核實後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舉報電話:12309

環境汙染嚴重影響著百姓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甚至影響著人類的存亡。面對觸目驚心的汙染物被無情地排放與堆積,檢察機關告誡有關企業和個人,要切實增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全面學習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切勿將利益放在首位,切勿抱有僥倖心理,要充分認識到環境違法犯罪的嚴重法律後果,千萬不能“造子孫的孽,斷後代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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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攜手一起保護家園的藍天白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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