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年涉嫌錘殺父母,應如何處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未必能解決問題

13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应如何处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问题

13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应如何处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问题

羅某家的二層小樓。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我的母親她是外地的,說話有鄉音,但在小區鄰居面前很親切,我媽在鄰居眼裡很賢惠,在家中是個好媽媽,好妻子,讓我對媽媽有著一種心中萌發的芽變得堅強了,也讓我在鄰居眼中成為一個好孩子。”

“我的父親是一位樸實的工人,他和普通工人一樣,手上長滿厚厚的繭,臉上佈滿許多(皺)紋,說話比較和藹,每次回來他並不是問我學習而是生活過的好不好,其次是成績………每次去和爸爸買菜時,認識的人都會親切的來一句問候,我為此感到很驕傲。”

以上是2018年秋季學期,剛剛轉學不久、還在讀初二的衡南少年羅某在語文作業本上寫下的對父母的描述:母親賢惠,父親勤勞和藹。

13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应如何处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问题
13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应如何处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问题

羅某作業本上對父母的描述。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2018年12月31日,跨年夜傍晚6時許,13歲的羅某與父母發生爭執。他拿著父親羅某春的掙錢工具砸向雙親,之後又帶著父親的身份證騎上電動摩托車離開家中。

案發時,羅某的姐姐就在現場。因為和母親一樣患有精神疾病,她在描述當晚經過時,大多時候只能反覆唸叨“錢、不給”,“錢、遊戲”。這也讓旁人推斷,當天的衝突或源於羅某向父母要錢未果。

另據衡南官方通報,羅某疑因家庭糾紛,用錘子將51歲的父親和45歲的母親(系先天性弱智)錘傷致死。事發後,他騎父親的電動摩托趕往鎮上上網兩小時,並使用父親身份證購買火車票前往雲南大理。

1月2日下午16時許,逃跑40多個小時的羅某在雲南大理被警方抓獲,經審訊,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木匠的“希望”

衡南縣三塘鎮學塘村是湘東南土地上一個普通小村莊。和很多農村一樣,多數村民把樓房蓋得高高的,外表看起來有些氣派,裡面卻是毛胚,家中甚至無一件值錢的家電傢俱。

羅某春在老羅家排行老三。在兄弟們眼中,老三是不幸的,妻女都患有精神疾病,家裡靠他在工地幹活苦撐著。

1米65左右的羅某春,30歲才和譚某花結婚,在農村算是晚婚。剛結婚那會,村裡有人背後偷偷議論說,羅某春外地娶了一個媳婦,媳婦“腦子有問題”(患有精神疾病)。

羅某春的大哥羅某生介紹,結婚後不久,譚某花生下了女兒。但因為女兒也有患有精神疾病,2015年出嫁後,男方不中意,幾個月後又被送回家中。

“這個女崽,讓我弟弟操碎了心。”羅某春的二哥羅某將介紹,一直到2005年,弟弟羅某春壓抑的心情才有些好轉。那一年,兒子羅某出生,和妻女不同,這是個身體健康的孩子。

鄰居和兄弟們都覺得羅某春算是“熬出頭”,中年得子的他儼然也看到了希望,幹活越發賣力氣了。

鄰居介紹,之前經常看到羅某春天還沒亮就騎著電動摩托車出門,天黑了還沒回家,“他在三塘鎮的工地上裝模,裝模是木工的一種,一天可以賺300、4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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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所住的房間。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三塘鎮離衡陽市區只有8公里,是衡南第一大鎮,常駐人口比衡南縣城都多。這些年,三塘鎮發展很快,羅某春“一年到底忙不贏”,村民這樣介紹。

靠著辛勤勞作,羅某春家的日子一點點好起來。6年前,羅某春把學塘村一層高的老房加蓋至兩層。2018年底,羅某春還在鎮上的雨母新城小區按揭買了一套商品房。雨母新城小區的房價在三塘鎮屬於較高的,每平米均價已超5000元。

為了讓兒子有更好的發展,2018年9月,羅某春在徵求兒子意見後,託關係把孩子送到鎮上的華星學校讀初二。

公開資料顯示,華星學校是衡南一中教育集團全力打造的一所集小學、初中為一體,寄宿與走讀相結合的高端民辦學校;享有衡南一中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由北斗星實驗中學選派優秀骨幹教師任教。澎湃新聞通過當地官方部門瞭解到,該校僅學費就高達1.5萬元/年。

剛到華星中學時,羅某參加了摸底考試。“兩門課加起來只有幾十分,底子很薄。”羅某的班主任老師藤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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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就讀的華星學校。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據藤平介紹,班上有學生40多名,這幾個月來,羅某的成績從全班倒數排至中等偏下。成績進步明顯,但總體表現一般,沒有發現嚴重違紀、早戀和鬥毆現象,上課偶爾看課外書。

“據我的瞭解,他是偶爾上網,沒有形成習慣。”對於媒體報道的羅某上網玩遊戲上癮一事,藤平予以否認。他表示,學校是封閉式管理,學生外出是需要班主任老師籤離校單,不可能出現有些媒體說的“經常泡在網吧”現象。

跨年夜錘殺雙親 悲劇來得毫無徵兆

2018年12月31日晚,跨年夜。69歲的羅某生坐在床邊烤火,爐裡的火烤得他昏昏欲睡。

突然門外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驚醒了他。他開門一看,門外站著患有精神疾病的侄女。侄女慌張而怯懦的邊說邊比劃,用手做著拿鈍器砸頭的模樣,口裡說著“錢、不給”,“錢、遊戲”。

羅某生猜測,侄子羅某用錘子錘了三弟和弟媳婦,大概受傷比較嚴重,讓他們的女兒來報信。

腿腳不方便的羅某生一瘸一拐匆忙趕到500多米外的三弟家。

羅某生說,一走進屋裡,他就傻眼了:羅某春坐靠在外屋的牆邊,腦袋耷拉著。弟媳譚某花跪雙腿跪地,頭栽在地上。房間裡,成片的血還沒有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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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的鐵錘。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羅某生描述,自己到達現場後,大聲呼喊弟弟和弟妹,都沒有回應。他近身探查發現,兩人已經沒有了氣息。

隨後,他再次追問侄女,“是不是要錢打遊戲,沒給?”侄女再次回答:“錢、不給”,“錢、遊戲”。

羅某生介紹,侄子之前在大山中學時讀書時,喜歡用手機打遊戲;2018年9月,去三塘鎮上華星學校讀初二後,時常跑網吧。

根據侄女不完整的描述,羅某生判斷,“侄子要錢去上網打遊戲,弟弟和弟妹沒有給錢起爭執,侄子掄錘砸死了父母”。但這一推測尚無法證實

很快,羅某成為了鄰居們眼中的“惡人”、“網癮少年”、“偷父母錢的壞學生”。但記者追問具體事實時,又沒有誰能說清楚。

記者瞭解到,羅某錘殺雙親時,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在場目睹。而今雙親離世,她時而對著前來弔唁的人微笑,時而低頭不語。如果有人詢問,她或者重複對方講話,或者反覆唸叨著“錢、不給”,“錢、遊戲”。

無法釋懷的陰影

轉入華星學校之前,羅某就讀於學塘村旁邊的大山中學121班。

“成績一般,話不多。”大山中學121班班主任費老師認為,羅某是個中規中矩的孩子。

2017年年底,班上的小其(化名)到費老師處“告狀”稱,他被高年級的孩子小雷(化名)打了。費老師找到小雷詢問緣由。小雷說,他和羅某交好,是羅某給了他30元錢讓他揍人。

後費老師調查得知,羅某一個關係要好的同學喜歡一個女生,恰巧小其也喜歡這個女生。羅某為了幫好朋友出氣,便找到了小雷。

這件事發生後,費老師改變了對羅某的判斷,“我覺得這個孩子很有心機。我再一瞭解,在他那一幫一塊玩的孩子裡,他出謀劃策,相當於軍師。後來我找來了他爸爸羅某春。”

“對小孩有點溺愛了。”費老師回憶,羅某春來到學校後,一個勁地向她賠不是,但並沒有過分責備兒子。

“有點溺愛。”作為轉學後華星學校的班主任,藤平也有同感。

藤平介紹,學校2018年12月28日放假。第二天下午,羅某春跑來學校找他,說羅某徹夜未歸。他倆騎著電動車跑了很多地,最終在羅某同學家找到了羅某。

“我批評了羅某幾句,說這樣讓家長操心不對。他爸一個勁向我道歉,卻沒有怎麼批評羅某。”藤平說。

羅某春在找到兒子後,買了一包煙硬生生的塞給了藤平,並一再向藤平道歉,表示一定會管教好兒子。

錘殺雙親的事情發生後,大山中學某班班主任在家長微信群裡留言說:“其父望子成龍心切,認為華星中學各方面會比大山中學好……….現在許多家長對孩子缺乏理性的管理和教育,一味地溺愛,由於要賺錢養家,很少陪伴孩子,所以從物質上滿足孩子,認為這樣能彌補對孩子的愛。”

在班主任藤平看來,羅某心中有一個無法釋懷的陰影。

羅某害怕同學知道他母親有精神疾病。別人一說到他母親,他就會顯得很焦躁。藤平一度想解開孩子這個心結,可是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機會。

2018年10月17日,藤平給學生布置了一道語文題:“請聯繫實際說說你的母親對你的影響有哪些?”

羅某寫到:“我的母親她是外地的,說話有鄉音,但在小區鄰居面前很親切,我媽在鄰居眼裡很賢惠,在家中是個好媽媽,好妻子,我媽媽讓我心變得堅強了,也讓我在鄰居中也成為一個好孩子。”

看到這個答案,藤平說,“心裡不好受,但還是給羅某打了一個大紅勾。”

未解之路

1月2日16時許,羅某在雲南大理被抓獲。

一系列細節在官方證實下逐漸明晰:羅某錘殺雙親後,拿上父親羅某春的身份證,騎著電動摩托車逃離村子來到鎮上網吧。網吧停留兩個小時後,他用父親的身份證購買火車票前往雲南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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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羅某上網的網吧門口貼有轉讓信息。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一個13歲的在讀未成年人,為什麼能進入網吧?他的後續學習教育問題怎麼解決?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將來由誰照顧?這一系列的問題直接拷問著衡南縣官方。

1月2日下午,衡南縣文化局執法稽查大隊負責人介紹,經調查,羅某逃離案發地後,持成人身份證進入三塘鎮一家網吧停留兩個小時。

“警方發佈的協查通報裡的截屏就是羅某在網吧出入的視頻截圖。”執法稽查大隊負責人稱,暫時不能確定羅某在網吧期間是玩遊戲還是瀏覽網頁。目前,該網吧因涉嫌收留未成年人上網,已經被查封。

上述負責人還介紹,衡南縣文化局將繼續嚴查全縣網吧,杜絕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現象。據悉,目前三塘鎮上仍有12家網吧。

1月2日晚,記者探訪發現,涉事網吧已大門緊閉,門上貼有“轉讓信息”和老闆電話。

就羅某後續學習教育問題,衡南縣教育局一名鄒姓副局長稱,等案件完結後,或考慮讓其回到事發前所讀的華星學校繼續就讀。不過,該副局長同時擔憂,這一事件已廣為傳播,學校其他家長可能會反對羅某返校。

有衡南縣官方人士稱,讓羅某回到原校就讀可能性不大,下一步或將參照益陽沅江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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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家所設的靈堂。澎湃新聞記者 蔣格偉 攝

2018年12月2日晚9時許,沅江市12歲的六年級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持刀將母親殺死。吳某因年紀太小,系不負刑事責任能力人,公安機關將其釋放。12月13日,吳某被送往長沙一家機構接受管束教育,為期三年。

上述衡南縣官方人士表示,1月2日晚,縣裡召開了緊急會議,會議就羅家後續問題作了充分討論,對於羅某後續學習教育問題最終方案還沒有確定。對羅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政府將在羅家後事完結後,出資讓其去敬老院生活。

看似偶然,實際必然?

長期研究犯罪心理學和青少年心理問題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在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表示,2018年12月的這兩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發生是個例,但是它已經顯示出一種社會危機,是一個看似偶然,但實際上必然的問題

“養育是需要一個連貫的過程,你必須清楚撫養當中他對你的一種情感關係,你才有教育孩子的資本。如果沒有這個連貫的關係或者中間出現轉折,比如說最開始把孩子交給爺爺奶奶帶,帶過十八歲可能就相對比較安全;如果在十歲左右出現轉折,這是非常危險的。”李玫瑾說,因為之前父母沒有和孩子建立和諧的情感關係,沒有形成習慣和行為方式,然後在十歲左右開始矯正,就會遇到非常強烈的抵抗。這就導致了父母和孩子之間的嚴重衝突,“這種嚴重程度也就是我們看到的剛十歲出頭的孩子就殺害父母的案件發生,顯現出社會當中一種危機”。

在李玫瑾看來,這種危機的存在不一定是殺父母,但是父母和孩子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

父母失去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能力,孩子們也會出現逆反心理和行為,甚至他們會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會。

而與此同時,對於羅某錘殺雙親的行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於旭坤錶示,13歲的羅某涉嫌錘殺父母事實如果成立,是故意殺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依據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羅某未滿14週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可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能引發新問題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來了,

羅某的未來將走向何方,

這也是社會最為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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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惡性案件頻發,讓圍繞“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說,應當客觀、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不應為一些極端的個案或輿論左右科學專業的判斷。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在綜合考慮我國曆史文化傳統、刑事政策、兒童發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歷等因素後作出的判斷,經過了歷史的檢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違法犯罪發生發展規律,是契合國情和符合國際刑法潮流的,不宜貿然降低。”彭新林說,誠然,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發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長的社會環境同樣發生了巨大變化,他們學習、實踐以及試錯的成長期並沒有縮短,心智成熟的年齡也未提前。

彭新林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導致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問題。

大量實證數據和研究表明,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出現了問題。簡單地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反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籤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實際上是一種迴避問題、轉嫁責任的做法。

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對於“問題少年”,

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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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李玫瑾認為這些孩子應該送到強制學校,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她同樣認為沒有必要,無法治本。

“少年司法體系和刑法不一樣,不能把這些孩子放在刑事法庭去審判,而應該放在特殊的少年法庭。要做到教育和保護同時進行,而不是一個簡單的禁閉,包括工讀學校和少管所的進入,這都需要少年司法體系的完善來解決。”李玫瑾說。

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彭新林也認為還是應當多管齊下、科學施策、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其中包括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體系,避免“一放了之”,積極健全未成年人相關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完善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置機制,整治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社會不良環境,加大政府對深處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重視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對於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未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是對那些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採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矯治措施。

實踐證明,收容教養是一種教育改造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徑,對於遏制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彭新林說。

我們也注意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此外,李玫瑾的建議是要完善家庭養育的立法,也就是進行父母養育法的立法,“過去強調在未成年的保護當中強調家庭保護,但是這個保護只是一個口號,並沒有真正達到法律層面可操作的狀態,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社會管理意義。對於家庭養育這個問題,應該更具體一些,真正有價值的是通過法律規定。家庭養育和教育不同,教育的重點在你給他說,是一個知識體系,而養育在於動作,也就是生活當中隨時而就的你的表現、反應和教誨。這個體系就需要一個連續的陪伴,但是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個體系的重要性”。

同時,李玫瑾提出還用法律方式明確第一監護人的責任,“我們要知道孩子年齡小的情況下是不能獨處的,把孩子交給隔輩人撫養的方式也只是搭把手,他們是替代撫養人,不能作為第一監護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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