嫦娥四號,嫦娥三號也是有版權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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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原告:喬天富;代理機構: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
  • 被告:南方新聞網;代理機構: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

判決結果:

1.南方新聞網致歉(在“南方網”首頁(www.southcn.com)上連續48小時刊登致歉內容),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致歉內容

2.南方新聞網賠償喬天富經濟損失193200元即合理開支2221元

3.案件受理費全額由南方新聞網承擔不予駁回

案情簡介:

喬天富在職工作期間拍攝了包括“嫦娥三號發射成功全記錄”等圖片161幅(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出具相關證明),喬天富委託代理人張苗苗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南方新聞網相關侵權圖片進行證據保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2015)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1938號公證書。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

一、喬天富就涉案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二、南方新聞網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關於爭議焦點一:喬天富就涉案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喬天富提供了中國著作權協會出具的證明;

(2015)京長安內民證字第11938號公證書中部分圖片下方的署名情況,可以認定161幅涉案數碼照片原始文件的持有人喬天富為作者;

161幅涉案攝影作品系喬天富以記者的身份,在工作期間拍攝,應屬職務作品

依據中國著作權協會出具的證明及證明中涉及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軍報社開具的證明文件,喬天富作為161幅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對161幅涉案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綜上證據可以得出喬天富享有相關圖片著作權

關於爭議焦點二:南方新聞網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被告無論出於何種動機轉載涉案圖片,都應該尊重並注意保護相關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若有侵犯著作權人相關權益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被告轉載時標明瞭圖片來源亦未對圖片進行改動,但被告轉載並未經原告許可,因此在其網站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並不符合我國關於媒體法定許可轉載的條件

被告認可其行為是完整的網絡轉載行為,而並非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行為,被告的涉案行為並不符合上述法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綜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南方新聞網對涉案圖片的使用行為已構成對喬天富著作權權利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於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綜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鑑於以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攝影作品的類型及獨創性程度、被告南方新聞網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依法酌情確定其賠償原告喬天富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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