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反恐怖主義法》系列之(三)安全防範

解讀《反恐怖主義法》系列之(三)安全防範

安全防範,是指為防止產生恐怖主義思想、發生恐怖活動而設置的法律制度、措施,以及實施這些法律制度、措施的行為。鑑於安全防範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本章共設26條,對安全防範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作了系統規定,並放在“情報信息”“調査”“應對處置”等各章之前,是本法條文最多、分量最重的一章。

世界各國普遍重視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例如,美國《愛國者法》(於2015年5月31日失效,一些內容被6月2日公佈的《自由法》取代),明確要求改善邊境監控技術、增配邊境監控設備,並授權美國移民歸化局掌握出入境人員個人信息。《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在“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措施”中提出,“特別是不讓恐怖分子獲得發動攻擊的手段,不讓他們接近目標,不讓其攻擊產生預期影響”,將安全防範置於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國也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並已開展了相關工作。本章對我國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了總結,並充實了薄弱環節,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基礎防範工作、禁止極端主義、保護重點目標以及管控國(邊)境與防範境外風險四個方面,具體規定了宣傳教育,網絡安全管理和處置措施,物流領域安全管理,公共服務行業實名制,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和處置措施,反恐怖主義融資,城鄉規劃和技防、物防,處置極端主義活動及其人員,重點目標管理,邊防出人境管理,境外利益保護等十一類安全防範制度和措施,涉及人、地、物、信息資金、交通等各要素、環節,涵蓋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領域,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等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加上本法“法律責任”一章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構成了嚴密的安全防範之網。

理解掌握本章內容,除了要注意把握安全防範的具體措施外,還要特別注意把握安全防範的主體特別是單位的安全防範義務。本章規定的安全防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他們之間的分工原則是“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現代國家均規定單位在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中承擔主要義務,有人將此種義務稱為第三方義務,即既不是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者也不是行政違法行為受害者的第三方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發現、阻止違法行為的義務。由於單位可能將發現的他人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拒絕提供服務,甚至限制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單位承擔第三方義務採取的措施必須經法律授權。因此,既要明確單位在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中承擔重要職責,即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防範義務,也要注意必須依法辦事,即在法律授予的權利範圍內履行安全防範義務,不得侵害其他單位和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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