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貸款所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貸款所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王女士在與劉先生結婚前,通過銀行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款由王女士支付,結婚後其與劉先生一起共同償還貸款,該房屋登記在王女士名下。婚後王女士與劉先生感情不和,遂協商離婚,但就前述房屋如何分割問題產生糾紛。

王女士主張該房屋是自己婚前貸款買的,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應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劉先生無權分割。而劉先生則認為,婚後自己也在償還房屋貸款,該房屋應屬於共同財產,雙方一人一半,至少也應該就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給予自己相應的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關規定,王女士在婚前貸款所購的房屋,婚後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的歸屬由王女士和劉先生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該房屋歸王女士所有,但是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其所對應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王女士應當向劉先生支付相應的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