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7〕20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全面加強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妥善解決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水電站歷史遺留問題,制定本方案。

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有水電站42座,總裝機容量113.94萬千瓦,涉及武威、金昌、張掖3市的天祝、涼州、永昌、山丹、肅南和甘州6縣區。其中,寺大隆二級水電站位於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其餘41座位於實驗區。按流域分,黃河(大通河、金強河)流域4座,裝機容量6萬千瓦;石羊河流域21座,裝機容量19.87萬千瓦;黑河流域17座,裝機容量88.07萬千瓦。按建設性質分,33座已建成,9座正在建設。按開發方式分,龍首一級、皇城水庫、西營水庫銀溪、馬場一號等4座為壩後式水電站,寶瓶河、龍首二級、小孤山、冰溝一級、討賴河三道灣等5座為混合式水電站,其餘33座為引水式水電站(引大小水池、引大菜子溝、馬場二號3座為渠道電站)。按核准情況分,除20世紀50—70年代建成的金強河、龍溝2座水電站無審批或核准手續外,其餘40座水電站均有發展改革等部門的核準、審批手續。水電站的開發建設使祁連山範圍內的大通河、金強河、黑河、討賴河、隆暢河、寺大隆河、東大河、西大河、西營河、雜木河、龍溝河形成了0.29—21.04公里不等的減水河段。經排查,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水電項目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寺大隆二級水電站位於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的規定。大孤山、二龍山、寶瓶河、神樹、白泉門一級、白泉門二級等6座水電站在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前開工建設,存在未批先建的問題。馬場二號水電站建成於1976年,2010年未經審批增加1臺1250千瓦機組。

7座水電站審批手續不全。其中,金強河、龍溝、馬場一號、馬場二號和皇城水庫等5座水電站建設於20世紀50—80年代,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臺;2000年以後建成的皇城大幹溝、東水峽2座水電站無取水許可證。

寺大隆一級水電站設計引水流量為5.5m3/s,河道年平均流量僅為0.78m3/s,引水比為7.05;寺大隆二級水電站設計引水流量為7.68m3/s,河道年平均流量僅為0.79m3/s,引水比為9.72,均大於1.5—2.5的比值範圍。

寺大隆二級、討賴河三道灣、白泉門一級、白泉門二級、西營河一級、西營河二級、西營河三級、西大河二級、神樹等9座水電站於2007—2013年期間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至今尚未建成,嚴重超過2—4年的合理設計工期,加重了生態環境的負擔。

已建成的水電站,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規定下洩生態流量的問題。除小孤山、雜木寺、神樹3座水電站建有永久性洩流設施外,其餘均未設置永久性洩流設施,未安裝流量計量和監控設備。經前期督促整改,建成運行水電站現已全部落實最小下洩流量。

18座水電站未進行竣工驗收,其中金強河、龍溝、馬場一號、馬場二號等4座水電站建設於20世紀50—80年代,雙窯灣一號、西營五溝灣一級等14座水電站2000年以後建成。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做好祁連山自然保護區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工作,確保祁連山自然保護區水電站生態環境問題得到全面整改,真正築牢西部生態安全屏障,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和“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理念,減少水電建設對祁連山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和破壞,避免水電站關停退出對生態環境造成二次破壞。

按照“共性問題統一尺度、個性問題一站一策”的思路,科學合理確定水電站分類處置辦法。

對關停退出水電站,堅持實事求是,嚴格論證評估,平衡批覆投資和實際支出,合理確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保障水電站業主合法權益。

對違規建設、違規運行的水電站,該追責的堅決追責,該追償的堅決追償,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注重防範和化解水電站關停退出過程中可能引發的風險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在建的寺大隆二級、討賴河三道灣、白泉門一級、白泉門二級、西營河一級、西營河二級、西營河三級、西大河二級、神樹等9座水電站已停建。寺大隆二級、白泉門一級、白泉門二級、西營河一級、西營河二級、西營河三級、西大河二級等7座水電站關停退出。經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由於神樹水電站樞紐和毛藏寺水庫大壩合併建設,且工程建設已基本完成,具備投產運行條件,工程繼續建設利大於弊,對生態環境的進一步影響十分有限,可繼續建設,但須儘快處理好多處擾動地表的植被恢復問題。鑑於討賴河三道灣水電站項目主體開挖工程已基本完成,繼續建設對生態環境的進一步影響十分有限,且工程位於荒漠草原地帶,植被稀少,無珍貴野生動物分佈,對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的結構功能和保護對象影響較小,繼續建設利大於弊,可繼續建設,但在復工以前須妥善處理好河道堆渣、渣場防護等生態環境問題。

2.建成運行的金強河、龍溝等2座水電站,裝機容量小,水能資源利用率低,所處河流斷面多年平均來水量小,予以關停退出。寺大隆一級水電站設計引水流量和裝機規模嚴重偏大,電站業主已向張掖市肅南縣提出申請,予以關停退出。馬場二號水電站無審批手續的機組停止運行,其餘3臺機組正常運行。

1.未批先建的大孤山、二龍山、寶瓶河、神樹等4座水電站,由核准部門參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和《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7〕123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無取水許可證的皇城大幹溝、東水峽等2座水電站,由水利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未按期竣工驗收的龍匯、冰溝一級、東水峽、白銀一級、白銀二級、西營河四級、雙窯灣一號、西營五溝灣一級、西營河三溝一級、三溝二級、三溝三級、西營水庫銀溪、引大小水池等13座水電站,由核准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甘肅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甘肅省政府令第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據《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 35048—2015)和《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2012)組織驗收。2016年4月投產運行的引大菜子溝水電站,由相關部門組織單項驗收,核准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根據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化落實水電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通知》(環發〔2014〕65號)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37號)要求,由環保部門組織對保留運行水電站逐站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根據評價結論提出分類處置和監管意見。

保留運行水電站全部設置閘門限位樁、洩水底管、虹吸管等生態流量永久性、無障礙洩放設施,嚴格按照省水利廳、省環保廳《關於嚴格落實祁連山自然保護區水電站最小下洩流量的通知》(甘水農電發〔2017〕211號)要求下洩生態流量,並安裝引水洩水計量監控設備,流量數據實時傳輸至監控平臺,實現在線監控和預警管理,嚴格落實環保、水保治理措施,維護河流生命健康。

1.機電設備、閘門。機電設備、閘門予以拆除。

2.引水樞紐。為避免建築物拆除產生二次環境破壞,保留引水樞紐和大壩,制定河道安全行洪、防洪應急預案,並安排管護人員定期維護觀測。

3.地下工程、引水隧洞及渠道。引水隧洞進出口封堵;引水渠道進口封堵,保持出口暢通。對未完成襯砌的引水隧洞和地下工程進行評估,對確有危險的地下建築物進行加固,避免引發次生地質災害。

4.地面廠房、升壓站、管理房等。發電廠房及升壓站、上網線路等予以拆除,對設施功能齊全的管理房予以保留,用於後期巡查。

1.關停退出水電站上游來水經引水樞紐全部下洩,保持河流天然流量。

2.關停退出水電站的拆除場地進行平整覆土,確保無殘渣和垃圾堆放、水體及環境無汙染。

3.關停退出水電站設施拆除後,按照“一站一方案”制定生態恢復實施方案,在林業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生態恢復,並按照《甘肅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驗收辦法(試行)》進行驗收。

4.已建成運行水電站,可根據實際採取建設生態小機組、修建微小型堰壩等工程措施,解決減脫水河段問題,恢復河流生態。

5.根據水電站地理位置和周邊植被類型,按照因地制宜、自然修復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加快林草植被恢復,加強後期管護,確保生態恢復效果。

對已取得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准手續的關停退出水電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補償。在建水電站按實際投入資金進行補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水電站不予補償,已建成運行水電站補償費用應扣除運行期發電利潤。各級財政補助建設的水電站按實際投資與財政補助資金的差額進行補償。

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補償費用包括建設成本、拆除及生態恢復治理費用。水電站建設成本按照第三方評估結論確定,水電站拆除及生態恢復治理費用按現行概算標準計算。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補償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省級有關部門積極籌措資金,並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的溝通銜接,爭取支持。

1.堅持自願協商、約定優先的原則,由縣級政府與水電站業主進行協商,確定關停退出補償費用,簽訂補償協議。

2.協商達不成一致的,由縣級政府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水電站建設成本。拆除及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由市縣政府依據實際投入予以核定。水電站業主自行恢復治理的,其費用納入水電站補償費用範圍。根據核定的水電站建設成本、拆除及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確定關停退出補償費用,由縣級政府與水電站業主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1.水電站業主通過虛報工作量、虛增投入資金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收繳騙取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第三方會計核算和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幫助水電站業主騙取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有關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履職盡責不到位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涉嫌受賄、徇私舞弊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和整改時限,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建立風險防範應對處置預案,定期不定期進行現場督查,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工作情況。省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督導檢查,督促市縣和水電站業主落實整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水電站業主要履行整改主體責任,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整改檔案,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有關市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在對水電站評估的基礎上細化工作方案,編制水電站關停退出風險評估方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按照水電站沒有關停退出不放過、設施沒有拆除清理不放過、現場沒有治理恢復不放過、主管部門沒有驗收不放過、監管機制沒有建立不放過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和督導巡查。對整改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形成強大震懾,倒逼責任落實。

有關市縣政府要委託具有相應資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水電站開發成本、電站收益、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評估,作為補償費用確定的主要依據。要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對水電站基本情況、處置方式、停建或退出後相關事宜等進行公告公示。

附件:祁連山自然保護區水電站關停退出整治任務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关停退出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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