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城區這片即將拆遷,徵收每平4200,簽約搬遷有獎勵

界首市富強北路棚戶區改造項目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 節選)

為加快我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進程,改善居民居住環境,進一步提升老城區品質和形象,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收項目的正常實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界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政秘[201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01,項目名稱

界首市富強北路棚戶區改造項目.

02,徵收範圍

南至中原路、北至新陽路、規劃富強北路兩側範圍以內

界首城區這片即將拆遷,徵收每平4200,簽約搬遷有獎勵

區位示意圖

03,徵收主體

1、徵收主體:界首市人民政府

2、徵收單位:界首市房地產管理局

3、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所有人

4、委託徵收實施單位:界首市東城街道辦事處

04,實施時間

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05,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9年 2月20日至 2月28日

(二)簽約期限:2019年 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1、第一階段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

2、第二階段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 31日

(三)搬遷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市房產局、東城辦事處與被徵收人通過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由市房產局報市政府,通過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

06,對徵收房屋的調查認定

07,補償方式 略

08,徵收補償標準

安置房為70、90、120 平方米三種套型。

01,住宅房屋

1.貨幣補償: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按每平方米4200元計算。

2.產權調換

(1)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或等於70平方米的可選擇 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戶型。

(2)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70 平方米,小於或等於90平方米的可選擇 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戶型。

(3)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90平方米,小於或等於 120 平方米,可選擇 120 平方米安置房戶型。

(4)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房屋時,被徵收房屋合法面積在產權調換時實行一戶一宅、拆一補一,互不找差價。安置房屋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市場成本價1500元/平方米購買,大於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場評估價4200元/平方米購買。

02,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按照依法評估的結果確定。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利用非住宅合法房屋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可以按照被徵收合法房屋價值的10%一次性確定。

09,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標準和選房辦法

產權調換房屋可以選擇東城街道內在建和已建成安置房小區,戶型標準選房順序以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發放的選房序號為準,按先後順序確定。

10,搬遷補償費

徵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徵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施設備安裝價格,計算設施設備等貨物的運輸費和設施設備的安裝費;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設施設備損失補償費。

11,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12,獎勵和補償標準

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和補助:

01,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給予以下獎勵和補助:

1.在本方案規定的第一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按被徵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200元的獎勵;在第二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100元的獎勵;在第二階段以後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2.對有房產證和其他有效證件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圖有記載的),房屋未改變的,按宅基地面積或房屋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

3.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認定的合法房屋面積評估價格給予10%的一次性獎勵。

4.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原徵收住宅房屋評估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增加20%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履行納稅義務;

(2)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在經營,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註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

5.對房屋證件及航拍圖房屋未改變的獎勵中,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種獎勵,不得重複享受。

6.回購舊房:對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給予20元的回收獎勵。被徵收房屋由東城街道委託具有建築拆遷資質的企業統一實施拆除。

02,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米200元、100元的獎勵;並給予房屋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0%的優惠。

14,其他建築

為最大限度地照顧被徵遷戶的利益,對認定的其他建築作如下處理:

(一)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磚混結構每平方米按500元給予自拆補貼,磚瓦結構每平方米按400元給予自拆補貼,磚木結構按每平方按300元給予自拆補貼,其他房屋按每平米50-200元給予自拆補貼。

(二)對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協議,未按期完成搬遷的,一律不予自拆補貼,並依法實施拆除。

15,徵收補償決定及強制徵收

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及因被徵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6,其他相關規定

(一)徵收過程中,按照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對“房屋狀況、附屬物補償金額、評估結果”實行三榜公示,在徵收範圍內、街道辦事處及房地產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示,實行陽光徵收,充分保證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嚴格依據政策法規辦事,既要保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遷就少數人的無理要求,確保徵收順利實施。

(二)自本方案公佈徵求之日起,在徵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違反本規定增加不當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房屋徵收工作人員要耐心解釋、熱情服務、盡心盡責,決不允許任何人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若有此行為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徵收單位要依法依規實施徵收,被徵收人要顧全大局,支持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拒絕、阻撓徵收工作的進行。對圍攻、辱罵、毆打徵收工作人員的,依據相關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市住建委、發改委、規劃、國土、公安、城市管理執法、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富強北路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工作。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策文件辦理。

(七)本方案由東城街道辦事處和界首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方案自市政府發佈徵收公告之日起施行。

發佈機構:界首市東城街道辦事處

來自:界首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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