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哪些沒有經過註冊商標專用權所屬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商標,被有關部門以違反了國家商標管理法規的名義而判定為犯罪的罪行。那假冒商標罪該如何認定呢?
凡是在沒有經過註冊商標專用權所屬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符合刑法第213條所規定的“情節嚴重”條款,都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凡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且符合刑法第213條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條款,也都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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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標準 :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所規定,來制定本規定。
凡是在沒有經過註冊商標專用權所屬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獲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對銷售者、違生產者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凡是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都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倉儲、隱匿、郵寄、運輸、銷售、使用等便利條件,會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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