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怎處置?高校可自主決定

科技成果怎处置?高校可自主决定

近日,廣東出臺《關於優化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提升科研資金績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圍繞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機制,按照能放盡放的要求,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加快財政科技資金“放管服”改革在廣東落地見效,提升科研資金使用績效。

賦予高校科研機構經費管理自主權

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提出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資金管理機制,賦予高校和科研機構科研項目立項和經費管理自主權,將科研經費中包括設備費在內的所有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並將科研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等專業服務支出納入科研項目經費直接費用開支。

同時,還將賦予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財政部門不再進行審批或備案,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賦予高校和科研機構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選擇評審專家等採購自主權。對高校和科研機構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週期三年(含)以下的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不再分別開展單獨的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

失信將被終身追究聯合懲戒

為了推動管理“再優化”,《通知》還提出,要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及資金使用績效導向。

一方面是要明晰主體責任。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負責,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未能完成預定目標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免責;對違背科研誠信的實行終身追究、聯合懲戒。

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是科研項目的主管責任主體,要明確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並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制定統一的定期跟蹤監督計劃並進行日常績效目標運行跟蹤。財政部門加強績效管理頂層制度設計,堅持以結果為導向創新績效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則是強化績效導向。對預算支出進度較低、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後或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分類採取收回、撤銷、壓減、調整等措施。

建立科研資金綠色撥付通道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出臺的《通知》明確,要通過三大舉措,推動服務“再提升”,切實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獲得感。

首先是改革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方式,從區別研究機構類別、加大高層次人才激勵等方面探索差異化的財政保障機制。其中,對從事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的科研機構,加大經常性經費等方面支持力度;對高層次科研人才,通過明確“科研項目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應向承擔任務的中青年科研骨幹傾斜”給予激勵。

此外,建立科研資金綠色撥付通道。將資金直接撥付至單位基本戶或相關賬戶的做法推廣至全省。符合條件的科研經費可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到主管部門基本戶或相關賬戶轉撥至境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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