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開除通知郵寄地址錯誤,是否具有解除效力?

公司的開除通知郵寄地址錯誤,是否具有解除效力?

【案例背景】

24歲的小喬是燕莎商城內一家日韓品牌服裝店的導購,工作中兢兢業業,吃苦耐勞,也深得老闆賞識。後來,由於一場小病,小喬向公司請了假在家休息。一個多月後,小喬再次回到工作崗位,被公司告知已經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多次和公司協商未果,小喬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存續,並支付其生活費。

【法院判決】

庭審中,公司辯稱小喬因多次無故曠工,並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條,其公司已經通過郵寄方式將一份開除通知郵寄至其戶籍所在地,書面通知小喬解除勞動合同。小喬主張自己並未收到公司郵寄的開除通知,其一直居住在北京,亦在勞動合同中填寫確認了自己的現住址,並非自己的戶籍所在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郵寄的地址是小喬的戶籍地,而小喬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載明的其聯繫地址為在京的住址,同時,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郵件的簽收人信息。現小喬表示其戶籍地沒有家庭成員居住,其也從未收到過上述郵件。根據小喬提供的醫療費單據可以顯示其在此期間在京看病治療。綜上,法院認定,公司向小喬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公司未合法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法院確認小喬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存續。

【法官釋法】

本案涉及的就是解除通知送達問題。由於公司並未按照小喬在勞動合同中填寫的住址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而僅僅向其戶籍所在地郵寄,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解除通知被簽收,同時小喬提交的證據亦顯示其在此期間在京看病治療,綜上,公司送達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進而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由於勞動合同書中,勞動者已經書面確認了聯繫地址,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私自向勞動者的其他地址郵寄送達相關手續,如果在勞動者本人未簽收的情況下,則郵寄的文件對勞動者不會發生效力,也就導致解除行為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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